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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宽容新闻失误并非纵容“报道失实”
  据《京华时报》5月6日报道,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该厂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其侵害控告。判决结果出来后,众说纷纭。有人为此叫好,有人质疑媒体被“过分保护”,更有人认为,是央视太“牛”。到底这个问题该如何评判?扬子时评特邀一位权威专家来发言。

  显然,司法的天平偏向媒体这方。作为长期关注司法与传媒问题的学者,我个人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实际上体现了对新闻监督的司法支持,传达了合理宽容新闻失误和积极支持新闻监督的司法态度。

  据报道,法院审理后认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获得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亦保护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利。具体到本案,央视是基于部分毛巾生产企业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染色剂,严重危害公众安全这一社会现象所做的调查节目。相关部门目前已确认该单位生产的毛巾不合格,虽不合格原因与致癌物质无关,但仍可证明其产品有质量问题。此外,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作为生产毛巾的企业,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

  在媒体舆论监督不断遭受打压,粗暴干涉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甚至殴打、拘留记者等恶性事件屡有发生的背景下,法院更加有必要向全社会传达这样一种司法导向:尊重媒体的新闻监督权,适当宽容媒体的报道失误。

  媒体是党和政府的耳目喉舌,也是人民的耳目喉舌。媒体是社会的眼睛和良心,是社会的预警雷达,是舆论监督的利器。我们要像呵护公民的权利一样呵护媒体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媒体合法的新闻监督权利,宽容媒体的失误。对于代表社会公众利益对公共事件进行监督的新闻媒体,应该保持尊重和宽容的态度。苛求媒体不出一点错,就无异于拒绝舆论监督。

  世界上没有全知全能的人,也没有全知全能的媒体。媒体记者在采访报道过程中,由于时效性、采访技术、采访对象是否配合、采访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因素限制,只能尽量追求真实,而无法保证绝对真实。我们不宜苛求记者像侦探一样把整个事件调查透彻。既然允许科学家在探索自然规律的科学研究中不断试错,那么也应该允许媒体在报道事实真相方面出现可以宽容的失误或疏漏。在一个文明开明的和谐社会中,我们既要给科学家试错的权利,也要给媒体记者失误的权利。实践中,新闻报道时效性强,某些采访专业性强,媒体采访时所能利用的资源有限,有关方面往往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止媒体采访报道,在类似消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媒体的报道难免有疏漏甚至失实之处。因此,要宽容媒体出错,宽容一定程度的失实报道。要更多地从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单纯地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待媒体报道失实问题。

  当然,现代意义上的媒体是责任媒体,媒体有责任客观全面公正地报道。新闻记者要有基本的职业操守,不能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添油加醋、以讹传讹、恶意炒作。宽容绝对不是纵容,对于存在主观恶意,蓄意捏造事实造假新闻诽谤被报道对象的,那就不仅仅是道歉的问题,情节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宽容是和谐的润滑剂,宽容促进和谐。我希望全社会都要树立宽容媒体的意识。宽容媒体的意识,不仅是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文明风范,同时更是公权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应有意识和执政之道。对于媒体正当的新闻报道,不宜吹毛求疵,切忌借公权力打压刁难媒体,甚至动辄定性为“诽谤之罪”。

  我颇为欣赏前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去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的一席话,“要虚心接受监督,包括媒体监督。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他们每句话都说得对。只要有事实依据,就要高度重视。”(见2007年4月9日《人民日报》)。

  当然,具体到上述央视报道失实的这个个案,既然已经出现报道失实,尽管法院没有判令央视道歉,但毕竟法院已经认定报道失实,毕竟失实的报道在客观上给被报道对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为大度的责任媒体,央视在坚持捍卫舆论监督立场的前提下就部分失实报道主动道个歉又何妨?这反而可以使人对央视既敢于行使监督权利、又勇于承担失实责任的责任媒体形象肃然起敬。但在是否道歉问题上,法院的司法导向其实超越了个案而着眼于保护媒体新闻监督的大局,具有更加深远的司法智慧。 刘武俊

  (作者系司法部研究员 《中国司法》副总编)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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