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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可获扶助 不影响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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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扶助。如果独生子女死亡,每人每月可得到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如果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月可得到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据11月的一次摸底调查,南京有3000多个家庭符合条件。

  夫妻受助,女方须满49周岁

  昨天,记者从南京市计生委获悉,南京市计生委和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这是南京首次以红头文件形式在全市全面进行的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扶助制度。

  据介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对象是南京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首先,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男方没有年龄规定。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的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出生日期以本人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为准,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第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第三,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第四,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五,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疾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扶助金不影响低保

  南京市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燕宁说,从标准上看,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

  燕宁说,对于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农村扶助就高不就低

  就农村而言,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有交叉的地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其中的一部分,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

  之前,对独生子女死亡,年满50周岁,就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每月每人50元的农村扶助。从2007年起,只要符合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条件的,其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独生子女伤残者,从2007年起,其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两者都不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今起本人可向社区申请

  扶助工作从今天正式启动,首先本人携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社区或村委会提出申请,社区审议并张榜公示5-7天后,上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再由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最后上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按要求,2008年1月20日前,各地将发放2007年度扶助金,直接采取“实名制”发放到个人账户。(王炜 徐兢)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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