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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四部法律有望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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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等法律草案

  四部法律有望通过

  1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

  行人全责 机动车最多赔一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二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大问题。

  二审稿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承担全部责任。修正案草案原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目前已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双方都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最初的修正案草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的情形分别规定机动车一方按照80%、60%、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修改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介绍,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在当事人和解、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时,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李重庵说,需要说明的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做修改,在总结本法施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妥善处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双方的权益是必要的。”李重庵说。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完善部分案件“一裁终局”的规定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前提下,使劳动者行使救济权利更方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规定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这有利于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问题,但不一定都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再作斟酌。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建议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案件为终局裁决。

  3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

  中国立法宽容科研失败

  鼓励科学家在创新过程中放下思想包袱,勇于尝试、大胆探索,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二审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对宽容科学家失败作出进一步明确。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修订草案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该项目结题。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认为,目前科研工作中缺乏诚信,甚至弄虚作假,需要给予重视。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认为,这一条的规定有利于为科技人员创造宽松的科研环境,但仅规定“不影响该项目结题”是不够的,建议增加“不影响继续申请科研项目”等内容。

  4禁毒法草案

  不满16周岁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禁毒法草案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8条第4款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介绍,二审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按照草案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是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帮助戒除毒瘾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吸毒成瘾的未成年人是否一律不适用,不能一概而论。

  从实际情况看,对有些因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确实无力帮助其戒毒,而采取社区戒毒措施又无效的吸毒成瘾的未成年人,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使其在与毒品隔绝的环境中接受有针对性的戒毒治疗,这对帮助其戒除毒瘾更为有效,家庭和社会也都支持。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对不适用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由“不满十四周岁”改为“不满十六周岁”较为妥当。本报综合新华社等稿件

  三部法律首次审议

  1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个税起征点拟上调至2000元

  上调额度:个税起征点拟增加400元

  根据我国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等变化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拟订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据了解,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月调整到1600元/月。两年后,国务院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修改这一标准的议案。

  影响人群:约七成工薪族不再交个税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当天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他说,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缴税,中等收入者税负也将大大减轻。此外,根据2006年相关数据测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2000元/月后,将减少财政收入约300亿元。

  调整意图:重点照顾中低收入阶层

  谢旭人表示,将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2000元,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

  近两年在我国居民收入进一步提高的同时,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和物价指数有所上涨。2004年到2006年,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分别是16024元、18364元和21001元,但是这几年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CPI),尤其是今年以来增长比较快。这次调整主要是为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重点照顾中低收入阶层。

  定标依据:2000元标准集合多重因素

  按测算,平均每一个城镇居民家庭就业要负担1.93个人的生活费用(包括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因此,2007年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将达到19030元,即1586元/月。据估计,到2008年将达到1745元/月,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消费支出还要大于全国平均水平。为了使减除费用标准具有一定前瞻性,该草案将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2000元/月。

  具体测算:月收入5000元可减负60元

  按将个税所得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2000元计,若保持税率和级距等不变,收入2000至1万者个人将减少纳税额20至80元。以收入2000元、5000元、1万元三个档次的月薪为例,按照2000元新起征点,这三个档次收入者分别需要缴纳个税为0元、325元和1225元;比按照1600元的起征点分别少缴纳的额度为20元、60元和80元。

  我省各界:调高起征点是个利好

  “个税起征点果真提到2000元,肯定是好事!”昨天,我省各界无不对此政策调整称好。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资料,2005年,个税起征点从800元增至1600元的第一年,江苏完成个税136.72亿元,比上年增收29.78亿元。省统计局统计,今年上半年,我省个税收入60.85亿元,同比增长37.9%。起征点高了,个税收入照样快速上升,一是因为纳税人数并未明显减少;二是纳税人纳税绝对值增加了。

  “现在调整个税起征点,正是时机”。南大商学院博士傅文林说,十七大提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向普通群体倾斜,个税是调节地方收入差距的有效方式之一。现在,无论是地方还是国家财政,总量增长都很快,加上这几年工资和物价都早已今非昔比,今年11月CPI同比已上涨6.9%,继续沿用原来的征收办法,纳税人比重就会偏高,有失公平。



  2社会保险法草案

  身份证号码将成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草案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

  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说,这一规定旨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根据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3国有资产法草案

  保护四十多万亿国有资产将有法可依


  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台,对促进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据。

  根据草案的总则规定,该法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针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起比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石广生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据统计,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但是,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据介绍,国有资产立法从1993年开始启动,至今已14年。

  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

  草案规定,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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