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破除六大就业“潜规则”
2008-01-02 02:38:47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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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 1月1日,我国就业领域首部基本法律《就业促进法》正式施行。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发布解读并指出,随着这部新法的施行,以往较盛行的诸多就业“潜规则”被明确定性为违法,将得到有效遏制。
一是招聘时挑肥拣瘦,录用前“强查乙肝”。在《就业促进法》中,“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被写入总则,第62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劳动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公共职介中心成了“收费站”。《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定的公共就业服务。”
三是劳动监察部门重拳出击,“黑职介”的卷帘门慌忙拉下,“大盖帽”一走,“老面孔”犹在。《就业促进法》除了对违法职介作出法律定性外,还规定了依法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
四是扣证件、收押金屡有发生。《就业促进法》将这两类行为明确定性为不合法,并应承担违法责任。
五是招个“经理”卖保险。长期以来,真假难辨的虚假职位信息,给求职者造成诸多困扰。对此,《就业促进法》规定了较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等。
六是职工培训费成了领导“出国基金”。《就业促进法》规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招聘时挑肥拣瘦,录用前“强查乙肝”。在《就业促进法》中,“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被写入总则,第62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劳动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公共职介中心成了“收费站”。《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定的公共就业服务。”
三是劳动监察部门重拳出击,“黑职介”的卷帘门慌忙拉下,“大盖帽”一走,“老面孔”犹在。《就业促进法》除了对违法职介作出法律定性外,还规定了依法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等。
四是扣证件、收押金屡有发生。《就业促进法》将这两类行为明确定性为不合法,并应承担违法责任。
五是招个“经理”卖保险。长期以来,真假难辨的虚假职位信息,给求职者造成诸多困扰。对此,《就业促进法》规定了较严厉的惩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等。
六是职工培训费成了领导“出国基金”。《就业促进法》规定,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