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薪及个体经营者的
原第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最后一句修改为:“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解读]这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后,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也对其他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同时考虑到个体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所以统一起来体现税负公平。
有关涉外人员的
原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数额修改为“2800元。”
[解读]这一条主要是调整了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减除费用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另外,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详见本报A19版)
小提醒>>>
2月份工资3月发放
按2000元标准扣除
国税总局解释,新规是按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结算。
目前,我国各单位有的月初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初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下月工资、薪金,而单位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为体现公平,判断是否应该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标准,一律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为准。
比如,某单位将2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份发放,那么,职工3月份领到的这笔“2月份工资”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
北京青年报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