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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解释许霆判5年原因 许父要上诉到底
  昨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在广州市中院宣判,法院认定许霆盗窃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罚金两万元,并退赔赃款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此前,许霆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其辩护律师对重审结果满意,称这“体现了媒体舆论监督的力量”;而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则坚持儿子“有错无罪”,表示要继续上诉,为儿子讨回清白。

  宣判结束后,此前一直拒绝“发声”的广州市中院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释为何一审和重审判决如此悬殊等问题,重审控辩双方交锋的观点诸如许霆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特征、为什么不定侵占罪及不当得利等院方都有解释,令在场传媒颇感意外。

  广州昨天下起了小雨。原定下午3点开庭,当天下午1点半,广州市中院门口即排起了长长的队伍,除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十家媒体外,不断赶来的大学生及关注此事的市民将队伍不断拉长。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的胡秋燕告诉记者,她们很早便已关注许霆案,班上曾针对本案做过一次模拟审理,在如何判刑上争论相当激烈。

  审判长还是老面孔

  担任本次重新审理的审判长依然是2月22日庭审的法官、刑二庭副庭长郑允展。当他宣布带许霆出庭的时候,十几台摄像机的镜头齐刷刷地冲向法庭左侧通道,快门声连成一片。与上次相比,许霆脸色红润,神情似乎比上次庭审时更好。而此刻旁听席上,许彩亮的表情依然是一脸的严峻。稍后,广州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郑允展宣读了判决书。

  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

  根据判决书,中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霆案发当晚21时56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在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不应视为盗窃,其银行卡账户被扣账的174元,不应视为盗窃,许霆盗窃金额共计173826元。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

  许霆离庭时心情不错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许霆起立听判。一、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宣判完毕后,郑庭长询问被告人许霆对判决有无意见,是不是需要上诉。许霆则在庭上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许霆被带离法庭时,显得心情不错,还微笑着向在场的记者和旁听人员挥手致意。

  旁听人员多延迟开庭

  为避免出现2月22日重审开庭时,因法庭太小导致不少意欲旁听的人无法入场的情况,广州市中院此次选择了大约能容纳300人的第一审判庭。当许霆的父亲许彩亮进入法庭旁听席时,立刻被媒体记者所包围,不得不在法警的帮助下才得以入席。由于旁听人员过多,原定于下午3点开庭被迫延迟了10分钟。 本报特派记者 谷岳飞

  一审无期、重审5年,两次判决为何如此悬殊

  刑庭庭长:对许霆是从宽处罚

  许霆案宣判结束后,广州市中院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就许霆案中多个相关问题释疑。

  两次判决为何相差悬殊

  甘正培表示,两次判决,法院都认定许霆犯盗窃罪,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次判决没有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所以在法定刑以内就低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补充了有关证据,更深入论证了许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等问题。

  该院认为,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二,许霆是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使用本人银行卡指令超出余额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第一次取的钱不属赃款

  此番重审,广州市中院对许霆案的犯罪事实重新认定,虽判决时仍认定许霆盗窃罪成立,但对于许霆当初“犯案”时一共取出17.5万元,性质上有所区分。甘正培介绍,许霆第一次操作取款时,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即出钞1000元,但账户只扣除1元。这1000元是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无意中提取的,故不视为盗窃,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许霆多占银行的999元,银行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要求其返还。其后,在明知取款机故障的情况下,许霆170次取款,这已经是一种恶意侵占他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当该侵权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触犯了刑事法律,就构成了犯罪。

  行为属“秘密窃取”无争议

  重审辩论中,许霆的辩护律师提出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要件,对此甘正培解释道: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判决尚需最高院批准

  据介绍,广州市中院作出的重审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如果宣判后被告人许霆不提出上诉、检察院不提出抗诉,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广东省人民法院复核。省高院同意原判的,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省高院不同意广州市中院判决,可以依法裁定发回重审。如果宣判后被告人许霆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们国家的法律不但很严肃,也很有人情味”

  律师、专家:尊重判决,感谢媒体

  与许霆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不同的是,许霆的辩护律师之一杨振平当庭表示需要探视许霆后才能对判决发表意见,而许霆的另一名辩护律师吴义春则未到庭听法院宣判。杨振平在宣判过后对媒体表示,其本人将尊重法院判决,并认为相关的事实和法律,判决书已经交代清楚。

  昨日,广州律师申武潮也去旁听了许霆案的开庭。申武潮从法律角度评价:“这个案子改判说明,我们国家的法律不但是很严肃,有原则性的,同时也很有人情味,为许霆这样的当事人提供了程序上翻案的无限可能。而其最终得以改判,也正说明法律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意志。”

  在法庭现场,广东省商学院法学院院长、刑法学教授王学沛认为判决是比较合理的。他认为,原审判决之所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就在于量刑被质疑过重,而此次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则体现了公平、正义,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他还认为,许霆案给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挑战。在法庭上,十几名人大代表也旁听了判决。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判决表示认可,并指出,许霆案有这样的结果,应该感谢媒体。她认为许霆案被媒体披露之后,引起了很多人尤其是80后的关注,这是一件好事情。

  许父法院门外举横幅 拒绝退款要上诉到底

  昨日下午,许霆的父亲许彩亮提前坐在了第一法庭旁听席的第二排上。他身穿黑色条纹西装和黑色布鞋,神情平静。宣判前,记者凑上前去,请他预测一下结果,许彩亮笑着摇摇头,轻声说:“不好预测。”但他表示,一旦许霆被判有罪,他会上诉。

  “还有那些钱,如果判了许霆没罪,银行要追回我们就退。如果法院判了有罪,要罚款,那肯定不退。”许彩亮语气里透着坚决。

  15时16分,许霆被押上法庭,旁听席上很多人都站了起来,许彩亮则挺直了原本靠在椅背上的身子,正襟危坐。15时37分,审判长宣判,许霆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彩亮随后被蜂拥而上的记者“淹没”,对于记者的“喊问”,被重重包围的许彩亮只传出来六个字:“不满意,会上诉”。大约20分钟后,他独自一人出现在法院大门外,他的手里多了一个自制的标语。他告诉记者:“我早就预料到了这个结果。对结果不太满意,不应该判他有罪,我们肯定是要上诉的。法院判决让我赔银行的损失,但我是不会赔的。”

  许霆案流程图

  案发

  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

  2007年5月22日,许霆潜逃一年后,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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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

  2007年5月,郭安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许霆被判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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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审

  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裁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月22日,案件在广州中院重审。

  控辩焦点:

  ·有无非法占有的故意

  ·是否秘密窃取

  ·是否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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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判

  3月31日,案件再次开庭。许霆被以盗窃罪判处5年徒刑,追缴所有赃款173826元,并处2万元罚金。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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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也有个“许霆”案

  7年前已被判无期,其父母千里迢迢赶来旁听

  在昨天的庭审中,有一对来自云南的老夫妻何见贵、孟小月引起了记者的注意。他们特意从云南千里迢迢赶来广州旁听许霆案的宣判,原因就在于——他们的儿子何鹏有着与许霆一样的遭遇,早在七年前,被当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云南许霆案”的主角叫做何鹏,是何见贵、孟小月的儿子。案发时是云南省公安专科学校学生。据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2001年3月2、3日何鹏持账面金额只有10元的金穗储蓄卡到ATM上查询存款余额。因系统发生故障造成ATM失控,查询未果。何鹏即按键输入取款100元的指令,ATM如数出款,何鹏见状又连续按键6次,取出现金4300元。次日上午,何鹏再次持金穗储蓄卡到其他七台ATM上,连续取款215次,共取现金42.53万元,两日共取42.97万元。当日下午,何鹏将钱藏匿,并在返回昆明途中打电话通知其母到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挂失。返昆后何鹏以其同学伏某名义存入交通银行7300元,以朋友金某名义存入4.7万元,又购买了手机等物品挥霍。法院据此判决何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后何鹏上诉至云南省高院,结果维持原判。

  前日,何鹏父母亲得知许霆案即将宣判,即坐火车来到广州与许霆父亲见面。他告诉记者:“何鹏的情况跟许霆很相似,但他现在已经坐牢7年了。”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为综合广州日报、深圳商报等媒体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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