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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化慈善”也需转型
2007-08-13 07: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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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娟,深圳打工妹,因患脑瘤,曾一度为手术费用而焦虑发愁。网友为其筹得善款15万元。手术后,郭小娟将承诺转捐他人的余下善款10万元,携带回山西老家,引来“卷款”非议,甚至有人骂她是骗子。小娟则认为,自己病还没好,这钱拿回去很正常(8月12日《新京报》)。

  “携款回家受助事件”充分反映了中国传统文化“人格化慈善”的先天局限。“人格化慈善”建立在“人性本善”的伦理基础上,但我们也不要遗忘另一句话:“没有监管的人性是靠不住的。”慈善事业的良性发展只能依赖于“对着制度的爱”,就是无论你看得见看不见求助对象,听没听说过那些故事,你的爱心照样会流淌。因为你知道,你的爱通过严格审核的制度,流向那一个个不致命的求助对象,让他们从中受益;你也知道,当不幸的遭遇降临在你身上时,你不必站立街头乞求过路者的爱心,不必麻烦媒体去报道你的故事,那些同样不认识你的救助者,也会将爱心给予。

  “携款回家受助事件”中的网络发起者与支持者,实际上形成了一个相对松散的慈善平台,而不是一个成型的慈善组织。没有制度的支撑,它是脆弱的。

  我们的慈善环境缺乏一点“软件”。那些刚刚成长的草根慈善组织,需要准确而公正的外部评估,才能打消捐赠者的疑虑。我们的慈善环境还缺乏一点“硬件”。一个慈善组织,无论它的历史多么源远流长,它的信誉招牌多么灿烂,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公众信任度都有被滥用的危险。

  公共道德要不受私利的诱惑,得依靠他律性的法律准则和规范,法律的刚性恰恰能保障道德的柔性。公众把钱物使用的代理权利交给慈善组织,同时把监督慈善组织慎用权利的责任交给政府,形成公众——慈善组织——政府的权力与义务支撑三角结构,彼此之间才没有“隔阂”。

  对求助者真实情况的核实、对慈善捐赠过程的监督话语权,看似掌握在公众手里,其实公众的这种权利很多时候是无力的。只有当政府对慈善组织的透明化评估完成,慈善组织能有效对求助者进行系统化调查,才不会出现“携款回家事件”中郭小娟病况究竟如何无人清楚、自行携款回家无人监管的情形。中国民间慈善必须尽快完成从“人格化慈善”到“制度化慈善”的转型,否则,类似“携款回家事件”还会上演。     (广东 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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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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