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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游”有的当处贪污罪
2007-08-20 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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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中纪委近日会同最高检察院等部门严肃查处了安徽省检察院一起出国考察团违反外事纪律事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和著名律师田文昌认为, “公费出国旅游”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很难轻易就说它完全符合贪污罪(8月19日《新京报》)。

  在我看来,“公费出国旅游”其实是可以纳入刑法规制的。首先,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部分“公费出国旅游”的行为完全可以构成贪污罪,比如陈兴良教授就认为:“如果是根本没有出国考察而开假发票报销,或者以私人名义出国旅游而由公家埋单,则可以构成贪污罪。”但除此之外,像安徽省检察院这种以“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增加目的地国家;以公务考察为名公款出国旅游”的,只要达到了犯罪数额的要求,也完全可以用贪污罪来惩处。因为,尽管他们以公务考察为名义,但是,他们根本没有进行公务考察或者在公务考察中擅自变更了出访路线,不进行公务考察而是私人旅游,那么他们的性质与以私人名义进行旅游并没有区别,那么他们实际上就是占有了国家的财产。专家说:“‘公费出国考察’是一种消费行为,这种消费行为跟个人将国有财产占为己有是不是一回事,还值得研究。”这种论调似曾相识,与当年“教育局长受贿款用来济贫不能算赃款”的论调如出一辙,公家的钱用作私人旅游,就等于用受贿款来济贫一样,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了,钱也到了私人手中,至于你将钱用来干什么,那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至于田文昌提到的担心:“现在这种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如果都简单地往贪污上靠,贪污罪的发案率得有多高啊?”我倒觉得,或许正是因为我们的刑法对于这种公款浪费的行为没有严厉打击,才使得“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导致执法者面对“法不责众”的局面,从而“投鼠忌器”不敢下大力气惩治。

  当然,我们不可过于迷信刑罚。但是,我们一方面在完善制度、严密法网的同时,对于一些严重的“公费出国旅游”及浪费国家财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却可以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杨 涛(江西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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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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