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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乡管老乡”别忘补短
2007-08-21 07: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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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透露,在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地域特点明显的地区,要积极试行“外警协管外口”的做法,即俗称的“老乡警察管老乡”。

  资料显示,2004年,“老乡警察管老乡”就作为治安新模式在浙江诸暨市公安局开始了探索。公安部直到现在才要求各地“试行”,说明态度是慎重的。

  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这一新的执法管理模式确实有其所长。从行政法来讲,“老乡警察管老乡”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协助行为。即为了达到一定的行政目标,行政机关之间基于行政的整体性、统一性,相互提供协助,共同完成行政管理的任务。专家指出,与本地警察相比,“老乡警察”的优势明显,譬如:“老乡警察”将“老乡”这一中国人传统观念中具有特殊感情色彩的词汇所蕴含的信任、亲切、友爱、互助等情愫融入到行政文化中来;“老乡警察”具有信息上的优势,更了解外来人口在家乡的各种情况;“老乡警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外来民工对所在城市的陌生感、疏离感和对本地人包括本地警察的抵触情绪,所以,在纠纷处理中比本地警察更能获得民工的信任,确实有利于执法。

  然而,我们还必须注意到,“老乡警察管老乡”的模式也并非没有局限和隐患,在对“老乡警察”“取长”的同时还必须善于“补短”。

  首先是补“老乡警察”本身之短。“老乡警察”到外地成为“协管警察”,他们本身也就成为了外来流动人口,这有可能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他们会不会在执法过程中太注重“老乡”感情而影响公正?能不能得到当地百姓包括当地警察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是补本地警察之短。“老乡警察”相对于本地警察的优势,事实上也显现了本地警察在执法中的不足之处。所以,对于本地公安机关和警察来说,不能完全依赖请来“老乡警察”,更要谦虚地学习,更加严格公正地执法,提高自己的整体执法水平,“老乡警察”能够做得到的,譬如更受外来流动人口信任、对外来流动人口更能做到“情为民所系”等等,本地警察也理所当然地应该做到。

  再次是补当前的某些法规政策之短。“老乡警察”所要达到的真正目标,是为了解决外来流动人口产生的某些社会问题。然而,“老乡警察”只能在表层上化解矛盾,而不能深入到矛盾形成的土壤之中。当我们上升到制度和政策的层面来反思“老乡警察”,背后折射出我们的法治环境、市场环境还存在种种疏漏。要从根本上解决外来人口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关键不在于管理的警察是不是“老乡”,而是在于我们的制度建设有没有把农民工真正当做法律上的公民来尊重,对外来人口在劳动保障、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法规政策是否健全,在执法上是不是做到了真正的公正公平。

  (湖南 邓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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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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