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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责任险应强制推行
2007-08-24 07: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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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共同推出绿色信贷制度后,环保总局目前正在与保监会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昨天,记者从环保总局了解到,两部门已成立调研组,并在吉林、浙江两省进行调研,大部分企业表示支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新京报》8月23日)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俗称绿色环保险。早有专家学者提出此险种的构建框架,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又有政协委员提交议案,强烈建议应尽早建立环保责任险制度。现在,环保总局会同保监会组成调研组,深入部分省市进行一线企业调研,显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终于怀胎腹中,不久将与世人见面。

  近年来,全国相继发生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并造成重大经济和社会损失。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而实际赔偿数额却少得可怜,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国家、社会来承担。环保总局此时力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因为,这不但能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也能确保生产企业继续经营。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可以有两种推行方式:一为自愿,即以自主、自愿为原则,让企业按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另一种则是强制推行,即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强制相关企业参险。

  在笔者看来,现阶段比较适合将环境污染责任险以强制险的形式推出。如果普通的保险险种采用一刀切的强制方式,可能会影响公平和公正,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的一个新险种,投保对象大都是赢利性较强的大公司和大企业。如果不强制要求这些企业参与环境污染责任险,一旦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受害者很可能是普通公众。老百姓得不到赔偿,就有失公允,所以,推行“环强险”能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事实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强制险来推行。目前,实行强制保险的发达国家有美国、德国、瑞典等;俄罗斯2002年1月10日公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写入其中,实行强制性国家生态保险。印度的环境责任保险相对特别一些,根据责任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实行两种机制:一种是普通商务公司实行商业强制保险;一种是政府和国有公司实行保险基金制度。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除法律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种类外,具体适用范围由政府环保部门专门规定;对超过规定数量限值的危险化学物质,商务公司必须购买商业责任保险,国有公司和政府则必须缴纳公共责任保险金。

  当然,环境污染责任险就我国而言,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笔者建议在研究推进过程中,一方面修改现行《环境保护法》,将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写进这部法律,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吸取其精华,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的制度设计,提供有益的参考。

  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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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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