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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失败”也是科学进步
2007-08-28 07: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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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成功,也允许失败。科研失败了,项目仍能结题。“宽容失败”成为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建设创新型国家”首次写入法律草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这一法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8月27日《检察日报》)。

  每一次科技创新,每一次科技进步,都只有通过几十次几千次甚至上万次的科学“探险”才能获得,而且,在这些“科学探险”中,失败的几率一直存在。奢望每一次“探险”都能获得预期的成果,这本身就不是科学的态度。从这个角度来看,“宽容失败”就是保护科技工作者创新的积极性。而“宽容失败”由人治上的个别宽容变为法律上的面上宽容,就是依法来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完全可以这样说,“宽容失败”的入法,本身就是一次科学发展保障机制上的“科技进步”。

  科学来不得半点虚假,科技创新首先需要摒弃急功近利的心态以及“投入与产出要成正比”的诉求。近年来,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从点上来看,汉芯等一系列的科学成果造假事件,刺痛了大众的眼球;从面上来看,大学和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减弱,真正有价值的、能推动科技进步的科技创新成果不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科技工作者乃至科研单位,在社会浮躁心理的浸染下,急功近利思想泛滥,在科技课题的选择上,只选容易出“成果”的,不选极易“流产”但却最能推动科技进步的。另一方面,整个社会对科学探险失败的宽容度不够,以及“投入与产出要成正比”的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科技工作者不能不抱有急功近利的思想——要么选容易的,要么干脆造假。

  在当今这个时代,没有人再怀疑科技创新是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因为已经有太多的事实告诉我们,谁占领了科技的制高点,谁就在经济发展乃至国际事务上拥有了绝对的话语权。因此,建设创新型国家,就成了当前乃至今后的一件十分迫切的大事,科技进步法也因之被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科技进步来自于一次次的科技创新,而科技创新来自于一次次的“科学探险”。当科技工作者一次次地进行“科学探险”,“冒死”向科技制高点冲锋之时,他们需要的,不仅是人力物力上的后援支持,更需要“宽容失败”来作为无障碍的后撤之路。没有了这一条,科技创新就会失却了理性的动力。

  “宽容失败”并非包容科技创新中的不作为或是乱作为,我们还要谨防“宽容失败”成为一部分人甚至单位从中牟取私利的挡箭牌。因为,从现实来看,利用科技课题来充实个人或小集体腰包,浪费国家资财,已经是一种现象,而非个别事件。因此,对需要给予“宽容”的课题,一方面需要前置确定。也就是说,在科研项目发包之前,就应该要确定它是不是“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另一方面,还需要事中督查和事后“审计”。只有这样,才能使“宽容失败”真正成为“科学探险”的法律保障,而不致成为浪费国家钱财牟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借口。也只有这样,“宽容失败”才能真正成为一次科技进步保障上的“科技进步”。

  邓学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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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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