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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条例10月废止
2007-08-25 08: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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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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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期7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等多部社会领域的法律草案将提请本次会议再审或初审。其中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等5部法律草案有望审议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等3部法律草案将继续审议。

  5部法律草案有望月底出台

  1 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亮点] 防止拆迁无法可依

  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4日开始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拆迁管理条例10月停止执行

  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法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规定。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10月1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将停止执行,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授权国务院先制定拆迁补偿法规

  国务院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建议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为解决物权法施行后城市单位和个人房屋征收和拆迁的法律依据问题,在有关财产征收法律制定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是必要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也比较可行。随着物权法施行日期日益临近。将于30日闭会会议极有可能表决通过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2 就业促进法草案

  [亮点] 提出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三审稿所增加的新规定。

  据了解,在对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不仅要强调政府的责任,也要规定企业的义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增加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规定,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突发事件应对草案

  [亮点] 严惩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三审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了有关规定,严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了二审。原来的草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作了规定。

  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后,除了采取救助、控制、保障、保护措施外,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哄抢财物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4 反垄断法草案

  [亮点] 明确外资并购需经审查

  去年六月,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审议。间隔一年之后草案的二审稿,较之前有多处重大修改。本次草案的三审稿,修改相对少了很多。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说,对于草案二审稿中二十九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有常委委员提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既要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按照其占有的市场份额等因素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防止形成垄断;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防止危害国家安全。本法对此应规定得更明确一些。蒋黔贵说,经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5 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

  [亮点] 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二审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还增加了有关强制免疫补偿的规定。草案规定,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草案一审稿还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兽医技术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的兽医技术机构,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是必要的,但是否每个县级政府都要设立兽医技术机构,需再作研究。

  3部法律草案将继续审议

  1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亮点] 将申请执行期间缩短为2年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将申请执行的期间由草案一审稿中规定的3年缩短为2年。

  于今年6月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草案一审稿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3年。”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太长,建议缩短。有的建议规定为2年,有的建议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研究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间应当有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建议比照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将其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草案并明确,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同时,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把“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明确为应当再审事由。

  2 城乡规划法草案

  [亮点] 鼓励制定实施乡村规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乡、村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一审。有些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有的地方提出,本法应明确规定,城乡建设应当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没有制定城乡规划的,不得进行有关建设活动。

  还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制定城乡规划法,应遵循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还要充分考虑我国城乡发展很不平衡,区分城乡不同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

  针对上述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建设部研究认为,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法制定规划,并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是必要的。但乡和村庄的情况则与城市和镇有较大不同,目前多数乡和村庄还没有制定规划。要求所有乡和村庄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乡和村庄都要按照本法编制乡村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目前还难以做到。如果法律作出统一要求,难免流于形式。法律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作出有区别的规定,逐步推行为好。

  3 律师法修订草案

  [亮点] 保留特许律师执业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保留特许律师执业制度,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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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大力加强完善社会领域立法


  昨天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并继续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等,共12部法律草案。

  与经济领域的公司法、证券法等不同,这些都属于社会领域的立法。

  这是一个非常重大的立法指向变化,表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正在从思想纲领落实为具体的法律环境优化,有关民生问题也将在更规范的法治条件下得到制度性化解。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计划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中社会领域立法包括:制定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行政强制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禁毒法、违法行为矫治法等;修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

  向社会领域“倾斜”的调整有其大背景。去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全面部署,要求“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着手进行了一系列经济领域的立法。过去经济的发展也为加强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提供了较好的基础。目前我国的立法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民生问题得到更多关注。

  近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诸多社会民生问题相对较为集中,逐渐成了各界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就是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以及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有关法律专家认为,社会法之于经济法,私法之于公法,程序法之于实体法的不平衡,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正逐步得到解决。

  本报综合新华社等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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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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