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过户能否要回
2008-04-18 22:21:31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废旧车辆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由李某购买张某的一辆轻型货车,商定该车价款为8000元,车辆交付后由李某承担该车的运转费用;协议签订后,张某就将该车交给李某占有使用,李某亦向张某交付了8000元车款。但该车未过户,李某也没交养路费,今年,张某为此交纳了该车去年一年的养路费。为此,张某要求李某承担上述费用,并返还车辆。
有人认为,车辆应予以返还。因为他们在交付车辆后未对该车的户头进行移转,该车的车辆行驶证上户主仍然是张某,故张某仍对该车享有所有权,而李某此时对该车享有的是使用权和收益权。有人认为,车辆不应予以返还,双方应履行车辆的过户手续。因为,车辆交付是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占有车辆一方未交纳有关车辆规费,不是引发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的理由,更不是引发返还合同标的物的理由,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车辆未过户仅是欠缺合同履行后的行政法规上的形式要件,合同双方继续补充即可。
常州法律界的有关人士认为,我国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以登记为移转,动产以交付为移转,对于需经登记过户的车辆、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没有登记过户,不能对抗已登记取得车辆产权的第三人,但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张某李某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自愿,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车辆交付后,如不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问题,发生所有权转移。在审判实践中,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参照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但并不能以此否认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就是真正所有权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在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人呢?该律师认为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而不应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张某向李某交付车辆,李某向张某交付车款的行为,系双方履行该车辆买卖协议的行为,该车辆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过户手续是我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对该要件的欠缺有待于双方当事人在今后进一步补足,并不影响该买卖合同的履行,也不影响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的规定,可见合同履行与合同无效是两个方面的问题。该车辆交付后,该车的风险也随之转移,该车也完全在李某的管理控制下,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此时该车的相关规费应由买受方交纳。 马 奔
有人认为,车辆应予以返还。因为他们在交付车辆后未对该车的户头进行移转,该车的车辆行驶证上户主仍然是张某,故张某仍对该车享有所有权,而李某此时对该车享有的是使用权和收益权。有人认为,车辆不应予以返还,双方应履行车辆的过户手续。因为,车辆交付是买卖双方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占有车辆一方未交纳有关车辆规费,不是引发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的理由,更不是引发返还合同标的物的理由,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车辆未过户仅是欠缺合同履行后的行政法规上的形式要件,合同双方继续补充即可。
常州法律界的有关人士认为,我国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以登记为移转,动产以交付为移转,对于需经登记过户的车辆、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没有登记过户,不能对抗已登记取得车辆产权的第三人,但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张某李某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自愿,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车辆交付后,如不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问题,发生所有权转移。在审判实践中,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参照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但并不能以此否认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就是真正所有权人。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在机动车登记车主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人呢?该律师认为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而不应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张某向李某交付车辆,李某向张某交付车款的行为,系双方履行该车辆买卖协议的行为,该车辆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过户手续是我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对该要件的欠缺有待于双方当事人在今后进一步补足,并不影响该买卖合同的履行,也不影响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的规定,可见合同履行与合同无效是两个方面的问题。该车辆交付后,该车的风险也随之转移,该车也完全在李某的管理控制下,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此时该车的相关规费应由买受方交纳。 马 奔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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