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常州市房管局了解到,常州出台了《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从五月份开始实施,2002年6月28日发布的《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常政发〔2002〕113号)同时废止,该办法发布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该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米左右
该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小高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高层的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为满足三代同居及四口以上家庭的居住需求,可以适当建设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但比例不超过该建设项目的30%。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细化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住房未达标的低收入家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收储项目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特殊困难家庭;符合相关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和驻常部队现役军官家庭。
住房未达标家庭是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收储项目中的被拆迁困难户可放宽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家庭。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残疾人、“劈户”、军烈属等家庭。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连续两次摇号未中下次可直接购买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申请人持户口簿、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低收入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根据住房供应情况,通过公开摇号,确定购买对象,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对连续两次摇号未中的申请家庭,经审核仍符合购房条件的,按照可供房源状况,在下一轮中直接确定为购买对象,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收储项目中的拆迁户、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和驻常部队现役军官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供应。特殊困难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排队轮候。
取得产权五年后才可转让
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印章。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后满5年的,可以转让,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相关费用,缴纳的费用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购房人向政府缴纳相关费用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未满5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中列支。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出售收入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常州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应当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房人按照市场价补缴购房款,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所购买的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限期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的,都将依法查处。 本报记者 马奔
编辑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