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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算不算工时惹争议

        本报讯  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来,截至4月底,常州劳动监察部门已受理各类投诉举报1917件,立案查处366件。记者了解到,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仍是目前的投诉热点。


  自愿加班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蔡先生是某中外合资公司的职员,工作很努力。每到下班时,他都主动留下来加班2-3小时,为第二天工作提前做准备。今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后,他向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要求单位支付他1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可单位却以他是自愿行为,据绝支付加班费。


  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解释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可以制订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加班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又不能在6个月内安排劳动者进行补休的,应按2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国家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按30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如果不是单位安排,而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


  马小姐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中,因与工友小陈发生争执而相互厮打,造成小陈多处软组织损伤。因打架而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解除了与马小姐的劳动合同。为此,马小姐认为单位无权这么做。


  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体现对老员工的人文关怀和尊重,决不是马小姐认为的“铁饭碗”。


  就餐时间算不算工时要看合同约定


  孙某与某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签订了1年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每天除了1个小时吃饭时间外,得工作11个小时,而公司每天只按延长2小时工作时间支付他加班工资。3个月后,孙某与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补发少发的62小时的加班费。而企业对此置之不理。


  就这一“分歧”,包括劳动者工作前准备,下班时交接整理,工作间休和就餐时间是否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解释,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就餐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时间。据了解,1-4月,有关就餐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的投诉为4件,占整个投诉举报的0.2%,这在今年是一个新的投诉点。


  就餐时间能否算工作时间,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进行明确规定,或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
  (洪涛 乔万迎  李曼 胡林)

 

编辑:  来源:扬子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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