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单位也要缴社保
2008-05-10 00:46:45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常州的季先生打来电话,他从2002年2月一直在当地一家纺织企业工作,该企业一直未与季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量大,工资又较低,季先生在今年2月向该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该企业同意季先生辞职,在3月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结清了工资。季先生在该企业上班期间,该企业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季先生觉得他可以要求该企业为其缴纳这些社会保险。季先生表示,虽然根据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只有在该企业工作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的职工,单位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转招为该单位的“正式工”,才缴保险,他虽然是“临时工”,但工作了这么多年,所以该企业也应该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他在该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常州法律界的有关人士表示,自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至今已有14年,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按“临时工”和“正式工”对职工进行区分,并对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临时工”对待,不给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明确规定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应遵守执行《劳动法》。《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应存在“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该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工作满1年才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所谓“正式工”和不满1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所谓的“临时工”的做法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所以,只要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马奔
常州法律界的有关人士表示,自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至今已有14年,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按“临时工”和“正式工”对职工进行区分,并对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临时工”对待,不给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明确规定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应遵守执行《劳动法》。《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应存在“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该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工作满1年才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所谓“正式工”和不满1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所谓的“临时工”的做法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所以,只要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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