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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15年后遭银行追债
  昨日,有位张女士打来电话咨询,15年前,她和前夫离婚,女儿归她抚养。15年来,前夫和她们母女没有任何来往,也未曾给她们一分钱的抚养费。张女士现在收到了一家银行《信用卡担保人限期还款通知书》,通知让她为前夫担保的银行卡还款(已透支6000元人民币,并已快到6个月的还款期限)。这张银行卡最起码已经有20年了,当年他们还是夫妻关系,张女士是前夫银行卡的担保人。现在银行找不到她的前夫,就让她这个担保人去归还,张女士不明白:她独自抚养女儿,经济状况也不是很好(下岗了),再说她们已经15年没有往来了,怎么会有这种事发生。难道银行方面永久性的不核实担保人的资料吗?银行方面说,如果找不到当事人,就要她担保人偿还;如果她不还,银行将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她偿还。她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针对张女士咨询的问题,常州常信律师事务所顾娴汀律师认为,在张女士、其前夫与银行之间,信用卡的消费行为其实质为借款法律关系,张女士作为其前夫银行信用卡担保人,理应对持卡人(也即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担保责任,这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并未随着张女士与其前夫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所以,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借款时,作为担保人的张女士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此种担保如无特别约定,担保人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张女士仍须归还银行欠款,同时不得以其前夫下落不明为拒绝还款的抗辩理由。在张女士与其前夫之间,基于其已与前夫离婚15年,而欠款未过六个月还款期,该欠款应为其前夫个人债务,张女士如为其前夫偿还了银行欠款,则张女士可向其前夫追偿。
  童家松  马奔
编辑:  来源:扬子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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