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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携手监管“租房”

        随着外来人口的不断增多,本地居民通过出租自己的住房,所获得的房租已成为家庭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林立于街巷里弄的民居旧宅,以及分布于开发区的新建小区,成了外来人口租房的首选,成为新苏州人云集之地,与此同时却又留下了不少隐忧。群租房的卫生状况、安全隐患、火灾事故,威胁着租房者以及附近居民的生活质量。针对这一现象,苏州市政府将在全市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写进了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令。4月24日,记者从苏州市有关部门获悉,目前苏州市将在全市强制施行新的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


  A 新规首次向群租房开刀


  苏州市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市区居民出租房屋收入人均达到92.26元,同比增长77.4%。如此大幅增加的房租收入主要是房屋租金提高及出租房源增加共同促成的。由此,房租收入成为居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如何规范居民租房行为,成了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


  为此,《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已经在苏州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即将实施的《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规定,严禁私自改造车库租给他人居住使用,一套房子不得住进十几个房客。苏州将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未经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办法》还规定,出租房屋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每超过一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出租商住楼用于餐饮、娱乐活动的,出租人应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B出租人承租者责任共担


  据悉,苏州市制定出台的《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既有对出租户进行严格要求,也对租住者的条件进行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同时,承租人如果是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C八个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对于居民出租房屋行为,苏州市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监督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另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工作。即将实施的《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将成为规范苏州市出租户和外来人员住宿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对规范苏州房屋出租市场和外来人口管理意义深远。 张毕荣

编辑:  来源:扬子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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