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期间劳动“避中间”
2008-07-09 19:11:00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7月8日,劳动部门发出了《关于加强高温期间职工劳动时间管理的通知》,要求各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高温期间对职工劳动时间管理,以确保高温岗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其中,规定不得在中午12:00至15:00之间组织露天作业。
该通知明确,在气温超过36℃时,禁止用人单位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组织生产,以保证职工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和睡眠时间。高温期间,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组织职工露天作业时,应严格遵守“避中间”措施,即不得在中午12:00至15:00之间组织露天作业,防止中暑事件发生。应安排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天缩短2小时至4小时的工作时间;高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室温30℃以下的休息室,并增加工间休息时间与次数,提供必要的降温保健用品,如冰块、茶水等,确保高温岗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高温作业企业,可将工作时间调整为6:00至10:00和15:00至19:00。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加班。加班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据了解,去年苏州对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的夏季防暑降温费已调整为每人每月160元;对从事非高温作业人员夏季防暑降温费提高到130元。不过截至目前,江苏省尚未出台新的有关提高今年夏季防暑降温费的文件,因此今年苏州将仍然按照去年在岗职工每月发放160元或130元,按照全年计发4个月标准执行。
劳动部门表示,他们将在7月7日至8月22日期间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高温季节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用人单位夏季劳动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强迫劳动、恶意伤害劳动者的行为,将立案查处,必要时给予严厉处罚。目前,市劳动保障局正在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各地也要加强对各检查组的检查活动进行抽查,确保专项检查的质量。
(王利群 薛马义)
该通知明确,在气温超过36℃时,禁止用人单位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组织生产,以保证职工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和睡眠时间。高温期间,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组织职工露天作业时,应严格遵守“避中间”措施,即不得在中午12:00至15:00之间组织露天作业,防止中暑事件发生。应安排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每天缩短2小时至4小时的工作时间;高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室温30℃以下的休息室,并增加工间休息时间与次数,提供必要的降温保健用品,如冰块、茶水等,确保高温岗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高温作业企业,可将工作时间调整为6:00至10:00和15:00至19:00。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不得强迫加班。加班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据了解,去年苏州对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的夏季防暑降温费已调整为每人每月160元;对从事非高温作业人员夏季防暑降温费提高到130元。不过截至目前,江苏省尚未出台新的有关提高今年夏季防暑降温费的文件,因此今年苏州将仍然按照去年在岗职工每月发放160元或130元,按照全年计发4个月标准执行。
劳动部门表示,他们将在7月7日至8月22日期间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高温季节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用人单位夏季劳动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强迫劳动、恶意伤害劳动者的行为,将立案查处,必要时给予严厉处罚。目前,市劳动保障局正在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各地也要加强对各检查组的检查活动进行抽查,确保专项检查的质量。
(王利群 薛马义)
编辑: 来源:扬子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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