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拆墙砸断腿 无照明雇主赔30%
2008-07-09 19:15:03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工友吴某被老乡赵某叫去替别人的门面房拆墙,由于作业时间在晚上,现场没有施工照明灯,吴某不慎被坍塌的墙面压断左腿,医疗费用花了不少,雇主却不肯为吴某的受伤买单。近日,平江法院审理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承揽人吴某对自身安全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自行承担70%责任,定作人因在指示上存在过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08年3月24日,朱某想要清除门面房内的垃圾以及拆除门面房上的一垛墙壁,与替人打短工的赵某谈好,由赵某以300元的报酬负责完成上述工作。晚上9点钟左右,赵某叫上了老乡吴某,说好所得报酬由两人平分。晚上灯光比较昏暗,大约10点左右,吴某在拆墙过程上不慎被倒塌的墙壁压倒受伤。吴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并进行了手术。其间,吴某共花去医疗费用14000余元,后吴某又为治疗花去医疗费若干元。目前,吴某的治疗尚未终结。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揽下这个活计的赵某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朱某赔偿吴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按照朱某的要求,完成清理垃圾及拆除墙壁的工作,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吴某与赵某共同完成上述工作,所得报酬由两人平分,故吴某与赵某系该项承揽项目的共同承揽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即委托他们干活的朱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吴某与赵某晚间进行作业,作业现场无施工照明灯,被告朱某在指示上存在过失,其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吴某在拆墙过程中操作不慎因墙壁倒塌而受伤,对自身安全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其本人对此存在较大过失,故其余损失应当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法院最后裁定,关于原告因此次事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为23000余元,被告朱某应当赔偿其中的6913.99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徐欢 平水 彭昊)
2008年3月24日,朱某想要清除门面房内的垃圾以及拆除门面房上的一垛墙壁,与替人打短工的赵某谈好,由赵某以300元的报酬负责完成上述工作。晚上9点钟左右,赵某叫上了老乡吴某,说好所得报酬由两人平分。晚上灯光比较昏暗,大约10点左右,吴某在拆墙过程上不慎被倒塌的墙壁压倒受伤。吴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并进行了手术。其间,吴某共花去医疗费用14000余元,后吴某又为治疗花去医疗费若干元。目前,吴某的治疗尚未终结。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揽下这个活计的赵某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朱某赔偿吴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按照朱某的要求,完成清理垃圾及拆除墙壁的工作,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吴某与赵某共同完成上述工作,所得报酬由两人平分,故吴某与赵某系该项承揽项目的共同承揽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即委托他们干活的朱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吴某与赵某晚间进行作业,作业现场无施工照明灯,被告朱某在指示上存在过失,其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吴某在拆墙过程中操作不慎因墙壁倒塌而受伤,对自身安全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其本人对此存在较大过失,故其余损失应当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法院最后裁定,关于原告因此次事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合计为23000余元,被告朱某应当赔偿其中的6913.99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徐欢 平水 彭昊)
编辑: 来源:扬子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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