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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索要货款反赔了钱

  上海一家计算机信息科技公司起诉苏州某电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苏州电子公司支付其货款178900元。案件经过吴江市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后,法院最后判决原告科技公司不但要承担违约金40000元,并需将苏州电子公司已经支付的73490元货款退还。为何原告在索要货款时法院反判决原告赔款给被告?


  原来,这两家公司在2007年9月4日签订了订购合同一份,约定由上海科技公司向苏州电子公司提供某品牌网络交换机设备一套。合同特别约定设备需符合原厂生产、全新、原装的要求,如果不符合其中任一条件,上海公司需将货款无条件退回,同时支付惩罚性违约金40000元。双方约定交货日期为2007年9月18日,总价款为245000元;苏州电子公司先预付30%的货款,在验收调试合格后60天内支付剩余货款。但是苏州电子公司在验收设备后发现了问题,余款也就耽搁下来,直至成为被告。


  虽然是被告,苏州电子公司却是有备而来。在庭审过程中,某品牌网络交换机的生产商上海分公司的业务经理出庭作证,提出上海科技公司提供给苏州电子公司的产品并非其公司的配套产品,产品的序列号并非登记在苏州电子公司名下,苏州公司将得不到该网络交换机的系统升级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在这个有利证据的帮助下,被告苏州电子公司提出反诉,由于原告所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原告退还被告已经支付的货款并且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上海科技公司则认为,其在约定的时间向苏州电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产品,且苏州公司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则其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对于序列号的问题,由于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故不应当成为不付款的理由。
  法院在全面审查证据和分析合同内容后认定,原告上海科技公司应当向被告苏州电子公司提供该品牌网络交换机原生产商生产的全新原装产品,而原告交付的设备经生产商认定并不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所以按照被告苏州电子公司的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订购合同,由原告退还被告已经支付的货款并由其承担违约金。


  判决后,原告方很难接受该判决结果。于是,承办法官向原告进行了细致的判决释疑工作。法官向原告方详细解释合同的履行应当是全面的、适当的履行,在有证据证明其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若一方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应当支持。所以,并不是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就完成了合同义务,同时还应满足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约定,使双方合同订立的目的得以实现。否则其履行即为瑕疵履行,需承担相应的后果。在法官细致、详尽的解释下,原告接受了该判决结果,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并积极履行了判决。  朱俊杰 彭 昊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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