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苏州市政府昨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告》日前已向市民发布,9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今后,苏州籍参保机动车辆在境内发生轻微车损事故后,必须迅速撤离交通事故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交管部门将对其从轻或免于处罚,否则将被交警依法扣留事故车辆,故意造成交通堵塞的,还要从重处理。
据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锡忠介绍,交通事故目前已成为制约苏州城市交通畅通的重要因素,以市区为例,仅苏州市区2007年交通事故处警量达25万余起,日均近700起,其中90%以上是无人身伤亡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碰擦事故,且大部分发生于城区主要干道。机动车发生碰擦事故后,由于当事人不能及时撤离事故现场,往往造成整条道路,甚至局部区域交通瘫痪,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工作、生活出行。因此,制定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办法,对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通畅,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十分重要。
苏州市在一年多前设立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快速处理、自行协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减轻了因交通事故造成道路拥堵的状况。同时,理赔人员集中办公也方便了市民,此举得到广大机动车驾驶员的认可。但是由于宣传力度和相应法律保障机制不到位,驾驶员观念一时难以扭转,以致至今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比例还比较低,大部分人发生车损交通事故后不主动撤离现场,而选择停留在现场报警,由此经常造成不同程度的交通堵塞,这些现实状况也催生了包含处罚措施的新举措的出台。
此次苏州市提倡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方式,是在2007年7月1日施行《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基础上落实的新举措,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通告》明确,发生的仅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车损事故),财产损失轻微、基本事实清楚,并且车辆能够继续驾驶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将事故车辆自行撤离现场,实行快速处理。这样可以消除事故车辆滞留现场等候警方处置的时间消耗。二是使广大机动车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感更强,行为规范更具约束性。《通告》增加了相应处罚内容,对主动撤离车损事故现场实行快速处理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或免予处罚。对不主动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赶赴现场予以强制撤离事故现场,并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故意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三是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当事人撤离现场,报警备案后,可自行协商填写《苏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在24小时内持《记录书》共同前往“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或辖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车损均不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当事人也可持《记录书》及有关证件资料直接至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交警部门还提醒市民注意的是,虽然新办法适用范围是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但是本地车辆若与外地车辆在本市范围发生轻微车损事故后,一样应立即自行撤离现场。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轻微事故,损失在300元以下的,由民警现场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当事人可以持认定书直接去保险公司理赔。 (陈丽华 彭昊)
附: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通告
为保障道路畅通,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对机动车在本市范围内(含高架道路上)发生的仅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车损事故),财产损失轻微、基本事实清楚,并且车辆能够继续驾驶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将事故车辆自行撤离现场,实行快速处理。
二、当事人将事故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后,应即自行协商处理车损事故。
需要办理理赔事宜的,当事人应当报警备案,并填写《苏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在24小时内持《记录书》共同前往“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或辖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车损均不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当事人也可持《记录书》及有关证件资料直接至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三、对主动撤离车损事故现场实行快速处理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四、对符合自行撤离事故现场、实行快速处理条件的车损事故,当事人不主动将事故车辆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予以强制撤离事故现场,并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故意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五、对协商不成或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又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本《通告》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