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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把抵押给我的房子卖了是否违法?
  苏州水城律师事务所
  周勤 律师
  李女士:我朋友向我借了十万元,去年7月,他把一套住房抵押给我,现在知道他已经把房子卖了。我该怎么办?这份协议未经公证是否有效?
  周律师: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如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登记部门为土地管理部门,以林木为抵押物的登记部门为县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车辆为抵押物的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本案中李女士的朋友用住房作为抵押物,其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房管部门。
  如果李女士签订抵押协议时要求朋友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朋友就不可能把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房子卖掉,因为买卖房子要进行产权过户,房管部门查到要买卖的房子已被抵押,就会告知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法不能进行交易,在撤销抵押前房子也过不了户。
  根据法律规定,李女士和朋友签订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依法不生效。建议李女士要求朋友及时还款,或要求朋友提供其他价值相当的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         彭 昊 整理
编辑:  来源:扬子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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