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车主为驾驶员“买单”
2008-04-16 21:21:14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肇事车驾驶员肇事后逃逸,因该车未及时办理车辆过户,伤者吴某一纸诉状,将原车主王锐与购车者周林同时告上了法庭讨要赔偿。日前,南长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7年2月24日晚,吴某驾驶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一辆轿车追尾相撞,车祸造成吴某受伤,两车损坏。事发后,该轿车驾驶员现场驾车逃逸,最后,这辆轿车被交警查获,但驾驶员逃逸,无法查明。通过调查,这辆轿车原车主是王锐,后该车通过多次转手后转卖给了周林,周林又将车转卖给了他人。2007年7月,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因无有效线索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无证据证明吴某有过错,故认定吴某不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2008年1月,吴某将王锐和周林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因这次车祸发生的1万多元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肇事车所有权人为王锐,后该车经过多次转手卖给了周林,周林又将车转卖给了他人,但未能举证提供下一个购车人的有效线索,按照法律规定,周林是这辆肇事车的实际控制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车主王锐自愿承担部分的费用,吴某也作出了让步,最终赔偿费用降到了5000多元,王锐负担3000多元,周林负担2000多元。
办案法官提醒市民,在车辆越来越普及的今天,出现此类案例较多,人们一定要及时办理好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的各项手续,在发生意外后,自身的权益才能得到维护。(文中所用为化名)
(骁妍 如倩 久钢)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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