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职工休息权 一单位受罚万元
2008-04-24 21:53:57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本报讯 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未保证职工每周的休息权,锡城某服饰公司被劳动部门作出行政处罚9300元后,该公司迟迟未履行罚款。日前,劳动部门向无锡南长法院递上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2007年8月,无锡市劳动监察部门在对锡城某服饰公司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单位2007年6月职工工资清单中共有职工100人,其中93名职工当月工作时间严重超过国家规定,当月出勤均超过26天,该公司未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个休息日。根据法律规定,2007年11月,劳动监察部门对该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93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该违规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但至2008年2月,该服饰公司仍未履行,并且由于其迟迟未履行罚款义务,而产生了2万多元的滞纳金。于是,市劳动部门向南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并递交了要求查封服饰公司的财产或存款的申请。
南长法院在受理此案后,立即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该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并召集双方进行听证,在听证时,该公司表示公司已关门停工,请求对其的处罚能减免一些。不久,该公司将罚金9300元及加处的滞纳金9000多元自动交到了法院,履行态度较好。鉴于此,劳动部门对剩余的滞纳金部分不再追究了,表示放弃。 (骁妍 一刚 久钢)
编辑: 来源:扬子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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