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支付标准有调整
2008-06-20 22:47:36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本报讯 记者从相关方面获悉,针对医保方面的《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有了变化,对目前正在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新标准7月1日执行。据悉,标准调整一般与当前的物价、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有关。
据了解,目前无锡正在执行的标准为2005年制定全省统一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实行一项医疗服务只有一个名称的要求,并从三个方面执行分类管理。今年,省有关部门对05年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开始,要求从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新规定。据悉,在涉及的医保支付三类标准中,个别项目略有调整。如丙类标准中,“儿童及新生儿诊疗”被撤销,意味着该项目将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范围之类。根据规定,《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由省统一制定,实行统一分类,统一编码,统一管理。医疗服务项目库中的项目内容随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各统筹地区不得调整或另行制定。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有关部门一般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省卫生、物价部门对医疗服务项目调整情况,对《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适时作相应调整。据悉,此次调整即是根据目前的物价、社会经济发展等情况而做出的适时变动。 (张建波)
编辑: 来源:扬子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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