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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为渗水对质法庭

        远亲不如近邻,楼上住户和楼下住户的关系本该融洽,但是在无锡北塘某小区的小马和小李两家户主,却因为渗水原因闹得很僵,无奈之下,住在楼下的小马将楼上住户小李告上了法庭,请求司法判决。日前,北塘法院就以公正的判决保护了邻里间的正当权益,也给破坏和睦的当事人上了生动的一课。


  原告小马家住某小区32号301室,而被告小李则是同一小区32号401室房屋所有权人,双方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早在1998年8月,双方曾因相邻滴水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其中一项内容为“如今后因邻居小李及其家人的人为因素,例如再装修401室房屋的卫生间,致使卫生间漏水影响到小马家人所居住的301室的正常使用的,由被告小李负一切责任。”然而这份为邻里关系做保的协议也不能保证和谐的邻里关系就此一劳永逸。2006年以来,小马家通向阳台房间门的右上角出现渗水,而此处上方正是李某为洗衣机设置的下水道。2007年5月,小马家的客厅靠卫生间墙面上方出现渗漏水,并有墙粉脱落现象,在与小李多次协商,经当地居委会调解未果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小李停止侵权并修复其房屋。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小李居住于小马家楼上,水自上而下流淌,根据小马家屋内渗漏水部位,可认定小马家墙面渗漏水是楼上小李家用水造成。双方虽有协议在先,但协议并不排除其他因素引起的渗水,属于李家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楼下渗漏水的,小李应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小李停止因用水对小马家造成的侵害,并对小马家渗漏水墙面进行修复。       (玉玲 莉莉 久钢)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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