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物品能否索要“好处费”
2008-07-04 02:37:53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市民李女士在菜场买菜时不慎将钱包丢失,菜摊老板捡到后以一条香烟作为交换条件,双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格后,最终以100元成交。拿回钱包的李女士越想越气愤,认为菜摊老板有故意敲诈自己的嫌疑。
7月1日,李女士带着记者再次来到菜场讨要“说法”,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随后,记者从律师那里获悉,对于此事,李女士只能自认倒霉,因为《物权法》中有"拾到别人财物,失主应支付相关费用"的规定。
李女士告诉记者,她和丈夫都是环卫所的职工,来无锡打工10多年,每个月仅靠微薄的工资生活。30日中午11点多,她到振兴路菜场买菜,一个摊位老板让她把菜板从摊位里面递到摊位外面的电瓶车上,李女士遂将钱包和买的菜放在摊位上帮忙。完事后,李女士拎着菜就往前走,忽然意识到手中的钱包不见了,钱包里有银行卡、手机,还有五、六百元钱。她立即回头寻找,谁知前后不过一分钟,钱包已经从摊位上消失。四处寻找,无人响应。李女士的丈夫也随即赶来,一遍又一遍拨打妻子的手机,手机通了但是始终无人接听。事发20多分钟后,该摊位的老板突然告诉李女士他捡到钱包了,李女士听到后喜出望外。李女士当场表示要买两包烟对该摊位老板表
示感谢,哪知老板提出两包烟太少,至少要一条。双方讨价还价,最终以100元现金达成协议。李女士支付100元后拿到了钱包。
“为什么他在我找钱包的20分钟内不说一句话,而是我先生在他摊位附近不停拨打我手机的时候他才告诉我钱包的下落?”李女士越想越气愤,1日下午,她带着记者再次来到菜场讨要说法。菜摊老板则声称,捡到钱包能还给她已经很不错,况且是李女士自己答应给他100块的,现在怎么又后悔了?菜场内的市民对此也众说纷纭。徐阿姨说,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到东西是要归还人家的,至于报酬,应该取决于失主本人,而不是强行索要。沈小姐说,菜场的摊主不应该要钱,捡到钱包就应该主动给人家。不少菜贩也表示,大家都是外来打工者,赚钱不容易,捡到东西后还给失主,人家意思意思也就可以,不能讨价还价。
记者昨日从律师那里得知,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拾到他人物品应当及时归还权利人,但权利人在领取失物时,应支付拾得人在保管失物时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悬赏失物时的承诺。但是期间到底产生了多大的保管成本,失主该支给拾到者多少,《物权法》中的规定比较模糊,操作性很难。
如果保管中并没有产生费用,失物者可以不支付费用。作为拾得人不应当要求权利人支付保管费用以外的报酬,在没有产生成本的情况下索要报酬,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一味以保管为由索要费用并拒不归还物品,则可能涉嫌“故意侵占”。本报记者 季娜娜
7月1日,李女士带着记者再次来到菜场讨要“说法”,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随后,记者从律师那里获悉,对于此事,李女士只能自认倒霉,因为《物权法》中有"拾到别人财物,失主应支付相关费用"的规定。
李女士告诉记者,她和丈夫都是环卫所的职工,来无锡打工10多年,每个月仅靠微薄的工资生活。30日中午11点多,她到振兴路菜场买菜,一个摊位老板让她把菜板从摊位里面递到摊位外面的电瓶车上,李女士遂将钱包和买的菜放在摊位上帮忙。完事后,李女士拎着菜就往前走,忽然意识到手中的钱包不见了,钱包里有银行卡、手机,还有五、六百元钱。她立即回头寻找,谁知前后不过一分钟,钱包已经从摊位上消失。四处寻找,无人响应。李女士的丈夫也随即赶来,一遍又一遍拨打妻子的手机,手机通了但是始终无人接听。事发20多分钟后,该摊位的老板突然告诉李女士他捡到钱包了,李女士听到后喜出望外。李女士当场表示要买两包烟对该摊位老板表
示感谢,哪知老板提出两包烟太少,至少要一条。双方讨价还价,最终以100元现金达成协议。李女士支付100元后拿到了钱包。
“为什么他在我找钱包的20分钟内不说一句话,而是我先生在他摊位附近不停拨打我手机的时候他才告诉我钱包的下落?”李女士越想越气愤,1日下午,她带着记者再次来到菜场讨要说法。菜摊老板则声称,捡到钱包能还给她已经很不错,况且是李女士自己答应给他100块的,现在怎么又后悔了?菜场内的市民对此也众说纷纭。徐阿姨说,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到东西是要归还人家的,至于报酬,应该取决于失主本人,而不是强行索要。沈小姐说,菜场的摊主不应该要钱,捡到钱包就应该主动给人家。不少菜贩也表示,大家都是外来打工者,赚钱不容易,捡到东西后还给失主,人家意思意思也就可以,不能讨价还价。
记者昨日从律师那里得知,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拾到他人物品应当及时归还权利人,但权利人在领取失物时,应支付拾得人在保管失物时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悬赏失物时的承诺。但是期间到底产生了多大的保管成本,失主该支给拾到者多少,《物权法》中的规定比较模糊,操作性很难。
如果保管中并没有产生费用,失物者可以不支付费用。作为拾得人不应当要求权利人支付保管费用以外的报酬,在没有产生成本的情况下索要报酬,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一味以保管为由索要费用并拒不归还物品,则可能涉嫌“故意侵占”。本报记者 季娜娜
编辑: 来源:扬子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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