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擦亮高质量发展“生态底色”
2024-03-27 20:52:29

3月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全票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6月5日起施行。这部法规较2018年被废止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多了“生态”二字,正是江苏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入新时代的鲜明标志,将有力推动我省生态保护修复迈入法治化轨道。

吴胜 曹伟 摄

江苏是全国的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庞大的经济总量背后同时隐藏着巨大的污染防治压力。根据有关统计,江苏单位国土面积污染负荷远超全国平均水平,在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连续多年取得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优秀殊为不易。但成绩突出不等于没有问题。本次立法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条例》规定禁止环评、监测、运维、治理等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通过增加检查频次等手段重点加强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不良记录机构的监管。

江苏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并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实行“双罚”,既罚机构,又罚个人,综合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罚手段,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针对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足问题,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投入,组织建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环境风险防控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针对生态环境应急能力不足问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应急保障、应急准备、响应处置等能力建设,保障环境应急工作正常开展;新设排污单位及时整改消除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义务,对未整改消除隐患的,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压紧压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全力防控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维护公共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时,赋予江苏“走在前、做示范”的重大使命,为此《条例》在制定时进一步突出 “江苏”元素。在监督管理方面,加强源头管控,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规定省和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定期评估调整,并作为开发建设、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为经济发展建设“划边界、定框子、明要求”,从源头上防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在生态保护修复方面,规定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进一步降低污染负荷;建立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自然生态空间和其他生态空间内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的禁止和限制行为,防止以修复之名行破坏之实。在污染防治方面,建立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管理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或者从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中取得,服务保障重大优质项目落地;加强大江大湖污染防治,规定长江、淮河、太湖等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湖库富营养化治理;建立完善环境健康风险识别、调查、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制度体系,前瞻性加强新污染物治理;鼓励支持设区的市、县级政府通过多元化方式投资配建供市场主体共享使用的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以上这些制度,是江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成功经验的总结,将其上升、固化为地方性法规,具有鲜明的江苏辨识度。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石小磊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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