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未入住拒交地源热泵运行费,南通一业主败诉
2020-04-02 11:23:47

买房后一直没有装修入住,可以拒绝交纳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吗?因为这个问题产生纠纷,南通一家物业公司起诉了业主。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随着业主败诉落下帷幕。法官表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业告业主,索要2000余元热泵运行费

几年前,陈洁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70多平米的住宅,2015年开发商交付房屋,但在房屋交接后,陈洁一直没有装修和实际居住。

在交接时,物业公司向陈洁发放了前期物业服务手册等相关文件。前期物业服务手册中写明,地源热泵系统基本运行费用暂按0.12元/天*建筑面积*220天/年含维护费,在交房之日交纳,实行预收费制,代收代交。陈洁也在手册上签名确认。

物业公司多次向陈洁催缴地源热泵系统基本运行费,但陈洁认为,自己并未实际使用和享受,不应缴纳该费用。

由此,双方发生争议,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陈洁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三年的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2000余元。

一审业主败诉,二审维持原判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本案中,业主陈洁接受房屋时,签字认可了物业公司发放的前期物业服务手册,应当视为其认可物业公司对其收取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案涉小区已投入运行使用,陈洁不得以未使用拒交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

海安法院依据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判决业主给付物业公司拖欠的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2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陈洁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但又不绝对对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业主未实际装修入住情况下,是否应缴纳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即业主在未使用和享受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物业服务时,是否应支付相关费用。

法官介绍,物权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因此,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业主以其未使用和享受为由,拒不缴纳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表示,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但又不绝对对等。当法律对义务另有特别规定时,放弃享受权利是权利人的自由,但不能以此来对抗义务的承担。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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