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集中宣判5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2020-06-05 17:07:37

盱眙法院集中宣判五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8名被告分别获刑。  陈松宝 摄

扬子晚报网6月5日讯(通讯员 陈松宝 记者 朱鼎兆)5日上午,盱眙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在该院集中宣判了5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其中1起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4起为非法狩猎案件,8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刑罚。

在公开宣判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中,2019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蒋某、刘某、王某为猎捕野生动物自食,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刘某驾车,携带绝缘桩、逆变器、电瓶、铁丝、锤子等物至盱眙县河桥镇淮河林场小庄组一山头,共同私设电网实施猎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一只。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刘某、王某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据此,法庭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在公开宣判的被告人邓某兵非法狩猎一案中,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兵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宥城村的农田里张网,并用播放器播放鸟叫声,诱捕黑水鸡、骨顶鸡共计85只,后出售给韩金星(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1500余元。被告人邓某兵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公诉机关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邓某兵主动在淮安区报上登报向社会公众道歉,并履行了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5500元的义务。据此,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人邓某兵犯非法狩猎罪,考虑其有犯罪前科,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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