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等数千首歌被要求下架,8家KTV公司诉音集协,这案子一审宣判了!
2020-06-06 21:32:05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广东地区8家KTV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八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向音集协发送了司法建议函。

此前,音集协要求KTV下架6000多首歌曲,其中包括部分版本的《十年》《K歌之王》等热门歌曲。

法院认定,音集协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涉案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判决同时,法院向音集协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其在有效保护类电影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相关权利的同时,积极促进KTV经营者的依法依规经营,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

8家KTV公司诉音集协,咋回事?

这个案件的原告包括江门市新会区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凯乐迪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麦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梅州市家乐迪酒店有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家乐迪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金碧大世界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加洲红酒吧。

上诉8家KTV公司认为被告音集协要求KTV公司与其指定的合作单位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约,并提出收取签约费等不合理的签约条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同时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而被告音集协则认为原告无权就其认为被告存在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且被告在本案的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原告未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尽到举证责任。

一审宣判:不垄断!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的消息,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在原告就其主张被告音集协违反《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的行为提起的涉案纠纷中,原告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告音集协之间并不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争议,原告以被告违反《条例》上述相关规定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以被告音集协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其依照《条例》相关规定履行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义务,缺乏依据。

其次,集体管理组织是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许可使用、收取使用费等相关活动的市场主体。被告音集协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经营者,相关集体管理行为应受《反垄断法》规制。根据被告音集协的法律地位及KTV行业运作模式等情况,认定被告音集协在上述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制的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涉案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还要一份司法建议函……

尽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向被告音集协发送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其注重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序运行,发挥自身在海量授权使用许可中的天然优势,有效解决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就海量作品使用许可与被许可存在的争议和问题。在有效保护类电影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相关权利的同时,积极促进KTV经营者的依法依规经营,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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