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签字制度该修改了
2008-03-13 06:42:43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生命权和健康权高于一切,只有职业医生才能判断病人在危急时刻是否需要抢救。同时医院也不是垫费机构,因此建议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生命权的保护,要规范相关医疗条款,防止悲剧再次发生。”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就2007年发生在北京的孕妇李丽云因丈夫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而死亡事件表明自己的观点。
有律师背景的刘红宇认为,从立法本意来讲,手术签字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这也可以有效防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滥用权力。
刘红宇表示,如果在患者处于病危时的急诊抢救,也必须以“征得患者同意”和“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作为手术的前提条件,这样的制度就显得过于僵化。
刘红宇研究发现,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也规定:“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赋予医疗机构独自决定手术的权力,但因没有明确具体的情形,不具有操作性。相比之下,美国《医疗法:紧急施救手术法规》规定,“医生有权在病人面临生命威胁,或有导致身体残疾的危险时,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其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病人实施救治”。“这样的法律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她说。
中 青
有律师背景的刘红宇认为,从立法本意来讲,手术签字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这也可以有效防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滥用权力。
刘红宇表示,如果在患者处于病危时的急诊抢救,也必须以“征得患者同意”和“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作为手术的前提条件,这样的制度就显得过于僵化。
刘红宇研究发现,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也规定:“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赋予医疗机构独自决定手术的权力,但因没有明确具体的情形,不具有操作性。相比之下,美国《医疗法:紧急施救手术法规》规定,“医生有权在病人面临生命威胁,或有导致身体残疾的危险时,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其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病人实施救治”。“这样的法律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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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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