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回应四大“敏感”话题
2008-03-11 06:47:26 复制本文地址传给QQ/MSN线上好友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一年来,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如何?有的贪官受贿数额很大,为何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何看待法院“窝案”?个别地方法院推行的“赔钱减刑”举措是否于法有据……
针对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的这些“敏感”问题,“新华视点”记者第一时间连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15%死刑复核案件未获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已有一年多时间。不少代表和委员关心: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重大刑事冤错案件,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能否有效杜绝类似错案发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
受贿数额不是判死刑唯一因素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动辄贪污受贿数百万元的官场“硕鼠”被绳之以法。不少代表在赞赏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也提出疑问:我们国家对贪官是否还适用死刑?为什么有些受贿数额很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贪官,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受贿数额是认定受贿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人民法院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如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确定受贿罪的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是否适用死刑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贪官并不享有法外特权。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这位发言人说。
对频发的法院“窝案”决不手软
近年来,武汉中院、阜阳中院、深圳中院、吉林高院等法院出现“窝案”,这些现象引起代表委员们的忧虑:最高人民法院怎么看待法院“窝案”现象?
“我们认识到,当前个别法院确实存在极少数法官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以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以改进。“对极少数腐败分子决不手软。”
“赔钱减刑”是误解,更非“花钱买刑”
前一段时间,广东省东莞市的两级法院在多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了从轻处罚。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也设立实行了类似的制度。有批评者尖锐地指责这种做法是“赔钱减刑”甚至是“花钱买刑”。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认为,部分媒体将地方法院的这种做法定义为“赔钱减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发言人表示,促成被告人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作出合理赔偿,这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化解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矛盾。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从轻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发言人特别强调,对于那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经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严惩。
据“新华视点”
针对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的这些“敏感”问题,“新华视点”记者第一时间连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15%死刑复核案件未获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已有一年多时间。不少代表和委员关心: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重大刑事冤错案件,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能否有效杜绝类似错案发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
受贿数额不是判死刑唯一因素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动辄贪污受贿数百万元的官场“硕鼠”被绳之以法。不少代表在赞赏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也提出疑问:我们国家对贪官是否还适用死刑?为什么有些受贿数额很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贪官,却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受贿数额是认定受贿罪情节是否特别严重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人民法院还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如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确定受贿罪的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是否适用死刑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贪官并不享有法外特权。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这位发言人说。
对频发的法院“窝案”决不手软
近年来,武汉中院、阜阳中院、深圳中院、吉林高院等法院出现“窝案”,这些现象引起代表委员们的忧虑:最高人民法院怎么看待法院“窝案”现象?
“我们认识到,当前个别法院确实存在极少数法官利用权力牟取私利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对于以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以改进。“对极少数腐败分子决不手软。”
“赔钱减刑”是误解,更非“花钱买刑”
前一段时间,广东省东莞市的两级法院在多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了从轻处罚。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也设立实行了类似的制度。有批评者尖锐地指责这种做法是“赔钱减刑”甚至是“花钱买刑”。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认为,部分媒体将地方法院的这种做法定义为“赔钱减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发言人表示,促成被告人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作出合理赔偿,这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化解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矛盾。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从轻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发言人特别强调,对于那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经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严惩。
据“新华视点”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移动用户发88到10658500800订阅“新华日报手机报”;发YZWB到10658000订阅“扬子晚报手机报”,3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