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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胜诉极多
2007-03-15 08: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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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消息]  2006年,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件大幅上升,并呈现出三大新特点。

  一是传统意义的消费案件有所下降,突发性集团消费纠纷大幅上升。2006年法院共受理消费案件1330件,其中一般消费案件15件,占案件总数的1.1%,较2005年下降了57%,集团消费纠纷案件共1315件,呈现大幅上升的态势,主要原因在于“高而宝增高系列产品”质量问题和“健康活水世界”突然停业,涉及消费者人数众多。

  案例:2006年7月19日,77名因购买“高尔宝”增高系列产品受骗而蒙受损失的消费者在秦淮法院共获得5万多元赔偿款。77名消费者认为购买的高尔宝增高产品经过使用并无效果,且其广告用语违反法律规定,有诱导消费者的嫌疑,将上海高尔宝制衣公司、广东高尔宝实业公司起诉至区法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两被告退货并加倍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在调查中发现,上海高尔宝制衣公司已被工商部门注销,其原先股东分别是宋某和刘某,而广东高尔宝实业公司也已更名为广东高力得实业公司。在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将被告变更为宋某、刘某和高力得公司。2005年11月,秦淮法院判决宋某、刘某和高力得公司三被告赔偿原告所有的经济损失,并且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高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由于案件经历时间较长,部分原告因一直未拿到赔偿款而导致情绪出现波动。为维护社会稳定,秦淮法院多次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最终高力得公司撤回上诉,同意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付原告赔偿款。

  二是消费案件中涉及损害赔偿的案件增多,案件审理周期明显增长。因经营者未能有效履行安全保障和谨慎注意的义务,并造成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纠纷,是2006年消费纠纷案件的主要成因。在15件一般消费案件中有9件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占总数的60%,原因均由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和疏漏引起,诸如超市电动扶梯安全隐患、卫生间积水等。由于涉及损害后果认定、因果关系证明而需要评估和鉴定,一定程度上造成消费案件审理周期增长,在审理周期上平均增加两个月。

  案例:2006年3月,市民吴语(化名)在南京一大型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5月,吴语在家中使用热水器洗澡的过程中发生了气体泄漏,导致中毒。在医院的抢救之下,吴语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却成为了植物人。随后吴语的家人以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家电商场告上法庭。经鉴定燃气热水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2006年10月,双方在秦淮法院的主持调解之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家电商场一次性赔偿吴语损失63万元。

  三是消费者败诉率极低,在15件一般消费案件中,消费者败诉的只有1件,占总数的6%。其中消费者败诉的案件中,主要是消费者未将相应的证据保管好,导致举证不能。

  案例:2006年4月,市民李女士在城南一家超市,经促销人员推荐购买了染发用品,使用后出现了明显的脱发现象,经医院治疗后才痊愈。5月,李女士便带着商品找到了超市的促销人员,促销人员承诺向公司反映后予以解决,并要回了李女士的购物小票和剩余染发品,但却一直没有给李女士满意的答复,后来连促销人员也无影无踪了。无奈之下,李女士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案件审理中由于李女士无法提供购物凭证和商品,也无法证明脱发与使用了该商品形成因果关系,最终法庭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 秦法 记者 杨民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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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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