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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直播室昨成维权岗
2007-03-15 08: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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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消息]



  昨天,扬子直播室举行了“3·15”消费维权视频直播专场,特别邀请了法官、律师和商界人士共同探讨消费维权话题,在昨天的交流中,这些专业人士针对消费维权领域的热点话题表述了各自的观点,并分析了部分读者给本报发来的维权案例和问题,嘉宾们的点评非常值得消费者在消费和维权时借鉴。读者可登录www.yangtse.com浏览直播视频。

  直播现场嘉宾:新百商场商管部部长郑自强、南京市白下区法院民庭法官李璇、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殷建新律师、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的袁胜寒律师

  买东西要留商品和凭据

  主持人:虽然3·15已经深入人心了,但是在现实维权中,很多消费者还是发现自己是弱者。一些消费纠纷都需要消费者自己去举证。前些日子,消费者顾女士,在一商场购买了一个水晶球,价格3000多块钱,买的时候商家出示了一些信誉保证书及发票。买了以后顾女士不放心,去了一家检测站,结果令她大吃一惊,这个水晶球是假的。消费者找到商家,对方不承认,辩解说是“消费者在出了商场后调了包。”对此,顾女士苦不堪言,不知道自己如何证明自己没有将这个水晶球调包。对于这个案例,各位专家有何建议。

  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的袁胜寒律师:从取证责任的角度来看,作为消费者从商家购买了一个产品,只要当时购买的时候有相应的票据、收据发票、产品的合格证、质保证书等,就应该能证明该物品是从商家所购,如果商家认为消费者现在持有的物品和售出的物品不一致,就应该由商家举证。因此,从这个事件中可以告诉消费者举证的重要性,第一就是要留有凭据,比如说购货的合同、质保证书、三包维修等等,如果这些东西都没有,消费者就失去了维权的基础。

  第二,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消费者至少要把这个商品保留,我们常看到的案例,消费者买了食物,过期了,回头问他这个食品,他说扔了,这就麻烦了。如果说产品质量问题,我们是不是可以请求技术监督部门,请他们进行质量监督检测。消费者如果能够做到这两点,在法律上就完成了自己的取证责任,剩下来就是由商家来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

  伪劣商品鉴定费商家承担

  主持人:举证难是消费者经常碰到的“槛”,但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消费者常常会因为受到的损失小而放弃了维权的要求。前些日子,一个消费者在超市里买了一条鱼,回家以后感觉这个鱼有异味,肯定有问题,怀疑是用福尔马林泡过的,要商家给说法,商家说你怎么证明我这个鱼是坏的呢?你要拿出证据来,她打电话给12315寻求援助,对方说你必须要检测,只要证明这个鱼有问题,我们才能来执法。打电话给消协,是同样的答复,这个顾客算了一笔账,觉得检测的费用比买鱼的价格还要高,划不来。

  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殷建新律师:消费者维权时,可能鉴定费要好几百,但商品本身的价值就几块钱。就这类个案,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证明下来,这个商品是有质量问题的,鉴定费用是由商家承担,作为消费者,只是一个垫付取证费的过程,结论出来之后还是要由商家承担费用。

  另外,诉讼是消费者维权的合法途径,但是诉讼不是唯一解决问题的途径,消费者可以通过自行与商家协商,另外自己协调不了也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来进行协调调解,还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比如工商行政部门反映相关的问题,由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这样可能对存在的诉讼成本的支付要降低一点,毕竟诉讼还是有风险的。

  商品房没“三包”也受保护

  主持人:现在,诸如手机、电脑的新型商品都有了三包规定,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但是,房屋质量是否三包已经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热点。一位业主买了一套房子以后,也像材料上所讲的主要的问题就是墙体脱落,他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这位业主的请求不知是否能得到支持。

  殷建新律师:商品房目前还不属于三包商品,但是商品房同样是消费品,同样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在商品房销售中,如果消费者权益被侵害了,同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的司法解释这些都可以适用,虽然现在不是三包产品,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商品房的规定,这些在司法解释里就是消费欺诈,这个过程当中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房,并且要求赔偿一倍的房款。

  白下区法院李璇法官:商品房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如果这样对于开发商而言代价太大,可能引起整个社会利益的失衡。最高院在制定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里,写了5种情况,如果有欺诈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是一倍以下的赔偿,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就解释了,这个是以消法49条为依据而制定出来的,并不是对消法49条的直接适用,所以我们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对商品房的实践措施来讲是不按照消法的第49条实行这个标准,就是说现在的商品房并不是三包的产品。

  精神赔偿仅限人身损害

  主持人:据相关统计,在目前要求赔偿的案件中,有42.3%的消费者反映是物质方面的损害,而28.3%的消费者反映损害的是精神方面。消费者刘某在某饭店请客吃饭,可是等了两个多小时,店方都没有上菜,为此刘某对饭店的服务很不满意,向消协投诉要求商家进行精神赔付。对于精神赔付方面,法律界有没有新的说法,从而给消费者更多的保护。

  殷建新律师:对于精神赔偿这一块,在目前我们接触的消费者当中是有一部分提出来的,因为他们对维权耗费了很多时间,给他们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他们也希望能够主张精神损失的赔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失赔偿的意见,里面规定精神损害仅限于与人身权有关的损害。在消费过程当中,除非你的人身造成了损害,或者你的人格遭到了侵害,这一块如果确实有损害结果的,是可以适当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如果单单是消费商品有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问题发生纠纷,而就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块目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没有法律支持。

  新百商管部部长郑自强:在日常处理当中,确实有消费者提出这样的问题,但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还是给予适当的补偿。我想讲,在顾客投诉的过程当中,有几个事情顾客要注意一下,前面袁律师也提到了凭证收据的保留,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另外你买了商品回去时间要注意,像买手机这个月买了,下个月价格就不一样了,这块消费者要注意。第二块有些东西是不能退还的,除非你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它有质量问题,比如食品药品、音像制品、烟酒等等,有的是行业规定,有的是国家直接规定,这类商品不能退还。第三块,在退还过程当中,过季的衣服虽然你没穿,你当时买的是800块,现在是500块,到底是按谁的退,这里有规定还是要按现在的价格退,除非你有证据证明确实是商家的问题。还有像电器,买了以后你说一天没用来退还也是不行的,还有消费者经常买电器回家以后一放两三年,现在的价格跟当时的价格就会有差价,所以消费者要增强这方面的意识。

  本报记者 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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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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