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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应修改17处
2007-03-15 09: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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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消息]  “消费者的安全权、健康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消费权益的受损情况依然相当严重。在当今新兴消费领域,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广告、强制交易等现象日趋突出,尤以商品房、汽车、教育、医疗、美容、娱乐及通信等服务行业,价格缺乏标准和透明度,价格欺诈现象时有发生;食品安全令人忧。这不仅影响和制约着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情绪,若消费环境的净化长期得不到解决,则可能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份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中,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用这样一段文字开头。

  姜德明认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时间较长,其现在明显滞后于消费者维权实践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如今的消费热点在《消法》中多未涉及,在某些领域还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故姜代表建议国家尽快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一改就要改17处。

  1、《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那么“消费者”是否包括“病人”、“购买生产资料的农民”、“打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者”?故应该明确凡是出钱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都应视为“消费者”,都应受《消法》保护。

  2、应将商品房、汽车、通信、教育、医疗、金融、美容、旅游、中介(房介、职介、婚介等)、电子商务、娱乐文化及广告等服务行业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尤其是医疗事故的处理,按照现行常规是由医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医疗单位与其之间有着共同利益,因而,《消法》中应增加处理医患纠纷方面的条款,并须明确界定:“患者就是消费者”。

  3、维权要向农村延伸,《消法》中应单独增设农业生产资料的投诉处理条款。

  4、消费者投诉时常常因无法搜集到必要的证据而败诉。《消法》应该明确,让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就应承担责任。

  5、在相关缺陷商品的处理问题上,应明确规定缺陷商品实行“召回制”。

  6、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简称为“格式条款”。为了防止滥用“格式条款”,应规定“格式条款”必须备案审查。

  7、应明确侵权主体之间的连带责任。消费了假酒,酒店和厂家都应该逃不了干系。

  8、应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9、“双倍赔偿”制度应明确。如商品房的购买价为10万元,而短少的面积价值为1000元,其“一倍”赔偿是指10万元的一倍还是1000元的一倍?这必须明确。

  10、明确界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维权法则。

  11、补充最低赔偿金条款,防止出现购买了价值两元的冒牌牙刷,即使双倍索赔成功,愿意索赔的消费者也不会多,客观上助长了造假行为的现象。

  12、明确消费者对赔偿主体的选择权。消费者应该可以选择让生产者还是销售者赔偿。

  13、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因此消法中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14、完善监督程序。进一步补充、完善经营者的特定义务,如消费安全义务、格式合同义务、损害赔偿义务,补充和完善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相衔接的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纠正和监督程序,使法律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能得到切实执行。

  15、《消法》中应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调部门及其职责,防止扯皮。

  16、扩大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消费者协会有权代替消费者提起诉讼。

  17、明确维权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消费者为讨公道花的钱,应该明确由同级财政核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生产、流通企业资助。

  特派记者 李军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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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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