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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是消费维权的根本
2007-03-15 09: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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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消息]  每年一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又临近了,这将是我们在工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度过的第8个“3·15”,回顾这些年来的消费维权工作,无论是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还是受理、调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总觉得“和谐”是消费的根本。

  一、“和谐”是相互理解,能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为他人着想

  我们曾经处理过这样一件投诉:消费者陈某家中的电话机有故障,在某电子经营部购买了一台新的,购回接到电话线上,发出嘟嘟声。向电信部门报修,修理人员发现不是线路问题,而是陈某的第二台电话的防盗都放置在“on”上,电话机才发出嘟嘟声。陈某将开关放置在“off”上,果然有用,原来家中的电话机也不坏,就找经营者退新购的电话机。调解时经营者的态度很强硬,买卖协议已达成,电话机又无质量问题,不能说退机就退机。这时,我们没有简单地一推了之,在查看电话机说明书时,发现安装方法一栏没有提到应将防盗开关放置在“on”上,产品说明书存在缺陷。当指出这个问题时,经营者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就无偿退机了。

  二、“和谐”是合法,不能得理不饶人

  我们到消保、消协工作时,意识到担负的责任比法庭小不了多少,一定要立场公正,处理投诉合法有据。有一次,办公室涌进七八个青年,手里拿着一瓶啤酒,说啤酒里发现异物,要厂方赔偿5000元。我们让投诉人坐下,请投诉人写下5000元赔偿金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投诉人写了半个小时,写上兄弟们的感情损失费,也凑不齐5000元。这时,我们指出在这种情况下过高的索赔要求是不符合规定的,维权也要合法,不然就有可能违法了。经过我们的说服教育,投诉双方最终达成赔偿10瓶啤酒的协议,投诉人心平气和地离去。

  三、“和谐”是立场公正,支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消费者吕某在王港闸工地打工,在王港一家浴室洗澡,腿部被热水管中冲出的热水烫伤,向工商局12315投诉,要求经营者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调解陷入困境。我们耐心地做投诉双方的工作,指出吕某在腿部已肿得裤子无法脱下的情况下才去医院治疗,不是见利忘义之人;另一方面,又指出因吕某不及时治疗,时间拖长,腿部发生炎症,导致医疗费增加,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且经营者的这个小浴室,一年还赚不到3000元,赔偿要求应考虑他的承受能力。正因立场公正,调解工作也因此出现转机,最终达成协议,经营者赔偿吕某3000元,双方对此结果都很满意。王全玉 陈远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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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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