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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为民而立
2007-03-09 07: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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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消息]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物权法》草案中一些热点问题作了解答。

  为什么要制订物权法

  公丕祥表示,制订物权法是社会发展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民法典的支持,而民法典的编纂工程很系统,难度相当大。而现在我们的市场经济又发展到了这样一个关头,需要一部基本法。在民法典一时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先出台作为民法典重要内容的物权法,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本质要求。”公丕祥说,市场交易主要是物,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物的归属、利用和保护问题,而这三点正是物权法的三个基本点。他还表示,物权法的出台,将为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作准备。

  对老百姓有哪些好处

  公丕祥院长把物权法好处归结为“心里有底”、“ 热情高涨”、“少闹纠纷”。

  “心里有底”很容易理解, 物权法通过了,很多民生方面的东西就完成了“民法语言”意义上的切换。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业主对建筑小区内设备的所有权等等,规定非常明确,为稳定私人财产关系打下了基础。“热情高涨”是对“心里有底”的承接。对财产有信心了,内心深处就能迸发出创造财富的激情。个个都有激情,就会对中国经济发展提供原动力,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就会相互促进着增加。“少闹纠纷”,一旦有了物权法这个法律限制,很多的纠纷就闹不起来,司法判决也会更加清晰服人,这对社会和谐有莫大的好处。

  物权保护有没有限制

  物权法之所以创造了“七审”的记录,一大原因就在于“物权保护有无限制”上。有人担心对私有财产无限制的保护会损害公共利益。公丕祥对此的回答是:不会。首先和西方的类似法律相比,物权法中对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的保护力度和条款都要多得多,详细得多,而且对国有财产的范围界定很清楚,怎么保护、怎么行使国有物权都有一系列的规范。

  对司法工作有何影响

  物权法一旦通过,就说明中国特色的物权基本制度已经建立,这对未来的司法审判工作意义重大。在没有物权法时,审判这些案件一般是依据民法通则以及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中的物权部分比较零散、不系统、原则性的条款多,在实践中有缺位,容易产生歧义甚至冲突,因而操作性不强,影响到案件的审判效果。物权法则为大量的物权纠纷民事案件提供了系统的法律依据。当然物权法的很多规定也还是原则性的,要求法官运用多种机制进行创造性的思考,江苏的法官都要进行专门培训,争取达到制订物权法的目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特派记者 李军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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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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