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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纠纷业主利益优先
2007-03-09 07: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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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消息]  小区车库、停车位的问题自从《物权法》草案开始审议以来,一直就是焦点,昨天在接受记者专访有关物权法问题时,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祥专门就小区车库、车位问题作了解释。

  “停车位第一案”的判决

  符合物权法精神

  公丕祥说,业主与开发商停车位纠纷“全国第一案”就发生在江苏,当时一审是在南京鼓楼区法院判的,一审是判开发商败诉。虽然因为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与业主没有关于停车位的约定,但是从现在物权法“保护业主利益优先”的精神看,一审的判决结果是合理的。

  删除“约定不明归业主”

  条款可以减少纠纷

  物权法草案曾经出现过“如开发商与业主就停车位问题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车位归业主”的条款,而在这次审议稿里这一条已删除。公丕祥解释说,删除这一条款是为了避开更多的问题。本次审议稿中规定,车位、车库是出售、出租还是附赠等,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里必须有约定,不允许出现不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这样比删除的条款更具备操作性,从源头上避免了纠纷,同时,新的条款的规定体现了保护业主利益优先的原则,公丕祥认为这是本次草案有关小区车库条款方面的两大进步。

  解决遗留问题

  优先保护业主利益

  鼓楼区法院在“第一案”中判决开发商败诉后,一时众多其他业主都去告开发商。由于相当部分小区的车位问题没有约定,那么一旦物权法通过,这些遗留问题怎么解决?公丕祥说,物权法遵循“法不涉前”的原则,在通过之前出现的问题,物权法无法产生回溯法律效力。但他补充说,在这类案件审理的时候,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参照物权法“优先保护业主利益”的精神审理。

  没有将车库成本

  纳入房价的导向

  在物权法作出“优先保护业主利益”的导向后,会不会因为开发商急于消化车库成本导致房价上升?公丕祥认为,这还不好说。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物权法并没有诱导或者逼迫开发商把车库成本并入房价的导向。

  特派记者 李军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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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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