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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共有车位收费归业主
2007-03-17 06: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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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消息]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昨天高票通过的物权法对小区露天共有停车位的归属做出了最权威的界定。那么“业主共有”究竟意味着什么,是可以免费使用露天停车位,还是拥有停车费的收益权?记者昨日就此进行了采访。

  观点:露天停车费应还业主

  在3月8日物权法草案公布之时,一些业主便在网上欢呼,“露天停车位可以免费了”,对此,南京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金力律师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占用小区道路或其他场地的露天车位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而不是归其中某一部分人群。一个小区的停车位是有限的,不可能所有业主都分到一个,如果让部分人免费停车,对其他无车位的业主来说很不公平。所以可行的方法是停车位继续向使用者收费,而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当前南京各住宅小区的通行做法却是把停车费拿去补贴物业收费的不足,业主的口袋则是只出不进的。物权法的此条规定可能引发一系列业主的维权行动,”金力律师认为。

  现状:停车费用来填“窟窿”

  江苏中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极告诉记者,南京不少住宅小区都有露天占道停车位,根据地段的不同、车位的紧缺程度,月租金在80元到200元不等。其实对于露天停车位的收益问题,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早有规定,要求将其70%纳入公共维修基金,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这也就意味着七成收益是归业主拥有的。但目前大部分物业公司都把停车费全拿去了,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缺乏有效监管,有的小区连业主委员会也未成立;二是物业公司光通过收取物业费不足以维持收支平衡,停车费是其重要的收入来源。

  吴极指出,南京的物业费水平和收缴率都比较低,物业管理费有时光付员工工资都不够,特别是一些老小区问题尤为突出,有时只能靠停车费填“窟窿”。

  方向:完善物业发展机制

  “国家的法律法规理应执行,但能否顺利落实,一要靠加强对停车费收益的监管,二就是要完善物业公司的收入与发展机制,”吴极对物权法“落地”做出了这样的预期。

  金力认为,除了露天停车位之外,其他小区公用部位的广告收益、公用场地的租赁收益等等,从法律上讲,也都应该归全体业主。比较好的处理方式是由业主大会对停车位以及公用部位经营管理的方式、费用等事项形成决议,并委托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代理经营,收益可用于补充物业维修基金,或冲抵部分物管费,或直接分配给每户业主。但无论怎么处理,有效的监管都是必须的。  王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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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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