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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暗藏四软肋
2007-03-07 07: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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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消息]  软肋一:食品卫生定义不完整,

  危害是立法内容挂一漏万

  

  软肋二:与其他法律有冲突,

  危害是违法行为没有标准

  

  软肋三:罚额小,违法成本低,

  危害是不法生产者会铤而走险

  

  软肋四:对执法人员约束不够, 危害是执法责任难以明确



  食品安全,最根本的措施应该是立法来保障。人大代表们显然对12年前颁布的《食品卫生法》不太满意。在全国人大代表祝义才的议案中,这部12年前颁布实施的法律有四大“软肋”。

  祝义才认为,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就其内容和范围来讲,无法完全起到食品安全保障基本法的作用,建议尽快制定能担当起食品安全基本法责任的《食品安全法》。

  无独有偶,著名的“议案大王”、全国人大代表姜德明也提出了与祝义才相似的议案,要求尽快制定《食品安全法》。

  姜德明还提出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建议,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办,工作人员由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农林、质监、经贸委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这个委员会,能有效解决食品安全管理中“多头绪,理还乱”的执法尴尬。今后,苏丹红、孔雀绿等食品安全事件将会更少地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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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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