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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规定应有民工代表
2007-03-09 07: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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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消息]  新华社电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为此,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规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08年1月选出。

  各省区市名额与本届相同

  按照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以来,我国人口总数略有增加,城乡人口结构也有一定变化,但总体上变化不大。草案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265人。这个数字与第九届、第十届相同。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应选代表名额,也与十届相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代表36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代表12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

  每个少数民族都要有代表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少数民族、归侨在全国人大中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五届至九届全国人大作出的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都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应选举归侨代表35人。决定草案仍采用了同样的规定。

  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五届、六届全国人大作出的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没有涉及妇女代表的比例问题。从七届开始,只对妇女代表比例作出原则性规定。但从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结果来看,妇女代表比例只达到20.24%,比九届低了1.58个百分点。

  为落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

  首次规定应有民工代表

  值得重视的是,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我国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全国人大中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针对这些情况,决定草案规定,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高于上一届。决定草案还专门规定:“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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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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