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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案慎用死刑
2007-03-14 07: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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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网消息]  据新华社电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正式展开。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开展复核工作的?怎样保证死刑案件质量?如何杜绝冤错案件发生……针对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提出的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第一时间连线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

  死刑复核工作如何进行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于死刑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与对一、二审程序的规定不同,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工作并没有规定开庭审理。

  这位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工作十分慎重、严格。依法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复核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合议庭成员通过全面审阅案件卷宗,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审判程序以及适用法律等情况,并写出书面的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确有必要的,应该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是否会大幅度减少死刑

  这位负责人表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就是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

  他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这一政策措施,一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是完善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三是要运用好死缓制度。四是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

  贪官不再适用死刑了吗

  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少数几类严重的经济犯罪可以判处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

  如何杜绝冤错案件发生

  这位负责人说,“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是人民法院依法担负的重大责任。”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复核死刑案件,要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每一名法官都要阅卷,并写出书面审查意见。原则上都应当提讯被告人。在证据审查方面,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和存疑证据。在死刑案件核准中,要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上访会不会集中到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解决这类问题,一是要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审判,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程序,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接受法院的判决。死刑案件复核程序只是最终的救济程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强调要做好一、二审工作,要在一、二审阶段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这是解决上访问题的根本途径。二是要大力宣传国家的死刑政策,要逐步改变老百姓中普遍存在的“杀人偿命”的报应心理,减少因“人命”案件引发的上访。三是要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将来是否会公布死刑数字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表中,死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字是与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数字合并统计的。这些数字,每年3月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并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公开出版物上。

  是否存在利用死刑犯器官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国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从实际情况看,死刑犯器官的利用是极个别的。我国移植器官的主要来源是公民作为遗嘱的自愿捐赠。对于一部分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他们自愿提出并签名或者经其家属同意,并征得司法部门严格审查批准的情况下,医疗卫生和科研部门才可能利用这些罪犯的器官。

  “一个人能够自愿将自己的身体器官捐献出来拯救其他人,这是一种非常宝贵的人道精神。死刑犯自愿捐赠身体器官,不违背法律,符合人类利益,这种意愿应该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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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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