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日前,南京市出租车司机周师傅在后座位上发现乘客遗失的钱包和手机,他立即通过该手机上的号码,联系上失主的朋友。为了不耽误失主赶火车,周师傅主动提出将钱包和手机给失主送过去,对方同意了。周师傅赶到火车站,将钱包和手机还给了失主,前后花掉1个小时。失主非常感激,主动拿出250元感谢周师傅。一番客气后,周师傅收下150元。
[案例2] 市民刘先生在电影院丢失了一个贵重钱包,被何女士捡到了。刘先生在报纸上刊登寻包启事,“一周之内送还者酬谢5000元”。何女士看到启事后跟刘先生取得联系,约定还包地点。可当何女士把包还给刘先生时,刘先生反悔,不愿向何女士支付悬赏的5000元,只愿给2000元。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最终刘先生被判向何女士支付5000元报酬。
[解析] 刘克希说,对于遗失物的处理,物权法共用6条的篇幅予以规范。首先,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就明确了拾得人不是遗失物的所有权人,不得将该钱包等据为己有或赠送他人。
上述案例,周师傅、何女士均将遗失物归还了失主,只是归还的过程不一样,取得合理费用的方式和法律依据也不一样。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周师傅自己想方设法找到失主,损失了1个小时的收益,还花掉一定的通讯费、燃油费,因此他收下150元是对自身支出的必要的补偿。
何女士则不同,她的情况适用的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刘先生发出的“寻包启事”实际上是一种悬赏广告,按物权法规定,刘先生应当按照“寻包启事”的承诺,全额兑现酬金。
刘克希认为,物权法的上述规定,有利于平衡拾得人和遗失人的利益,鼓励拾得人积极主动返还或者送交遗失物,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只要主动返还遗失物,即使领取实际支出的保管费用或悬赏金,仍然是一种拾金不昧的行为。
[提醒]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至于收归国有后遗失物该如何处理,刘克希说,国家有关部门在保管遗失物时需要支出保管等费用,如果六个月内没人认领,国家可以将失物变卖、拍卖来弥补保管等成本。
本报记者 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