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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纯商业性开发”不得强拆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指出,物权法昨天起正式生效,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有关规定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有关决议,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问题,先制定行政法规,以确保物权法施行后城市征收、拆迁有法可依,实现新老制度的衔接。

  [案例] 9月21日,深圳蔡屋围“钉子户”蔡珠祥的拆迁补偿问题得到协商解决。开发商与蔡家经过一年多漫长协商,达成一致。蔡珠祥得到超过千万元的“天价”补偿,同意搬家。据知情人透露,补偿费用超过1500万,应在1700万左右。据了解,根据规划,蔡屋围地块将成为该市的金融中心。由于认为开发商给出的补偿价格过低,蔡珠祥一度拒绝搬迁。在达成满意的补偿协议后,蔡以“深圳钉子户”身份,写《感谢信》表示,非常感谢国家法律逐步完善,也感谢深圳市政府、市人大重视。

  [解析] 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均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刘克希说,上述案例所反映的问题,在物权法中都有直接规定,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纯商业性开发不得强拆

  这里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是,“公共利益”是否应当界定。刘克希说,征收,就是本来是公民、法人的东西,政府将其收归国家所有。只有具备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条件,政府才可以征收。公共利益,作为物权法上公法和私法的连接点,是划分公权范围的界限,界限不清不利于私权的保护。什么叫“公共利益的需要”?物权法未予规定,最常见的“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为了建自来水厂、修公共道路等,在城市实施拆迁,在农村进行征地。

  要强调的是,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强制拆迁。如果是商业性开发,未经被拆迁人同意,是不得征收、强行拆迁的。这方面的规定还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法律实施过程中进一步补充、完善。

  征收土地须依法足额补偿

  刘克希说,《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该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在这里应明确,征收的同时,应当严格依法给予足额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补偿不到位,不能实施强行拆迁。

  需要说明的是,拆迁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一旦违反,以征收为前提的强行拆迁行为也就属于无权、违法、无效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拆迁者还应赔偿损失。

  本报记者 于英杰

编辑: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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