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祖诒
被告:赵玉忠 男 汉族 单位:北京电影学院 职业:教师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黄亭子小区6号楼1502室
邮编:100088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赵玉忠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为挽回名誉损失而支付的经济损失 50 万元。
2、 要求被告赵玉忠立即删除其在论坛、博客上发表的针对原告的侵权文章,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1 万元。
3、 要求被告赵玉忠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被告赵玉忠于2007年6月10日,在新语丝网站以发表了题为《对“直言了”诽谤的回应》一文。文中第五部分针对原告,用捏造事实的手段进行名誉损害。后该文在国内许多网站被转载,网络用户看到此文后,对原告非议很多,影响极为恶劣。
在该文中,被告赵玉忠编造事实称原告在网络上对他“侮辱”。并称:丁祖诒先生就在其“丁祖诒的博客──搜狐博客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以笔名“LUUXUN”连篇累牍地刊发侮辱本人人格的评论文章,诸如“超度亡魂”、“555条蛆虫”、“一窝苍蝇”、“斩首”、 “尿崩”、“俅样”、“二线杂碎”、“小爬虫”、“自*”、“贼惦记”等等。
文中又称:丁先生为了推卸法律责任,先于2007年3月22日将其博客更名“LUUXUN的博客──搜狐博客”。
文中为了让更多的人相信原告丁祖诒用网名LUUXUN在网络上“侮辱”他,牵强的写到:在4月初将《赵玉忠的贼惦记》一文删除;后于5月16日另开设“丁祖诒的博客──搜狐博客
http:// xfudingzuyi.blog.sohu.com”网页以示分离(两个网址存在“dingzuyixfu”与“xfudingzuyi”的区别)。但是,前一博客网页仍然留存着“2006年9月14日创建”和丁祖诒的汉语拼音“dingzuyi”等难以掩盖的痕迹。
该文在对原告丁祖诒就是LUUXUN(进行)以上“推理”之后,开始对原告进行诋毁,内容如下:丁先生,您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吗?令人遗憾的是,
置身于教育界人士竟然出口脏话连篇,如何为人师表?!在此引用搜狐博客“你太有才了”的评论来说明丁个人品行:“事实上丁应该将博客的文章出版,
将国骂京骂发扬光大。不过量他也不敢,并且花再多的银子也没有哪家出版社敢接招。尽管徐美女也出版了博客文集,但是丁不敢。”
此段涉及原告的文章,侵权的主要行为是编造事实,无端诋毁,将他人对被告的评论推给原告,牵强的指出网络上的dingzuyi就是现实中的原告本人。
并借机在一贯以攻击知识界反中医的新语丝网站上攻击原告丁祖诒。同时原告查询到被告将此文在不同的网站发表,并在被告自己设立博客上发表。
不同程度上扩大了这篇文章的侵权范围。有赞同被告文章的借此在评论上对原告进行了人身侮辱和诽谤。
截止到本案起诉前被告赵玉忠的这一文章被转载或他自己发表约1570条(仅google所搜)。许多网络用户就是根据赵玉忠的引导,
未经调查就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损害后果极为严重。
据查:被告在网络转载此文的同时又设立了相应的博客对原告进行诋毁,内容同上,原告已经进行了公证,详见公证文书。
众所周知,博客是一个网络公众平台。网络用户可以通过正常的注册程序就可以进行注册名称,取得管理权,发布信息。
没有对实名进行审核的程序。任何人均可注册自己选择的用户名。
被告赵玉忠就是在明知网络注册博客不需要审核,特别是不需要对实名进行审核的情况下,故意捏造事实发布和扩大信息,
有意损害原告丁祖诒的名誉,让公众感受到丁祖诒是一个整天在网上的人员,然后用LUUXUN的网名对他进行谩骂。
事实上原告管理着一个4万余在校生的学校。每天工作繁忙。那有“LUUXUN”如此般的旺盛精力。
对与损害本校名誉和权益的事情也均是委托他人处理,依法维权。对于赵玉忠这样无端诽谤侮辱的人,
原告只需要委托律师依法起诉维权即可。何须用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进行网络回应。
又查:笔名LUUXUN确有其人,该用户在网络上维护西安翻译学院名誉,
并在其博客上称要同一切损害西安翻译学院名誉的行为进行斗争。维护西安翻译学院的尊严。
也正是这样维护学院声誉的网友,他和许多西译人一起在网络空间上
,对侵犯西安翻译学院名誉的方舟子之流,进行了长达三年的搏斗。
取得了网络空间的完胜。也引起了人们对“LUUXUN”这一网名的广泛关注。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赵玉忠在没有调查,没有证据的情况下,
就无端指责原告丁祖诒在网络上对其进行侮辱性评论,实属哗众取宠。
侵犯了原告名誉权。同时其又将文章扩散,引起公众对原告大量的非议。
致使原告名誉和社会声望受损。为此,原告在该文仍然存在网络空间并不停扩大的情况下,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6号《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及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规定。对本案被告赵玉忠没有证据,捏造事实,
大量诋毁原告声誉的行为予以起诉。要求其给予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删除其侵权文章,
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 万元。精神抚慰金 1 万元。
请人民法院予以裁决为盼!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丁祖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