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赵玉忠名誉权案如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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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上午,原告丁祖诒诉被告赵玉忠名誉权案件交换证据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如期进行。原告委托的代理律师和被告委托西安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到庭进行了证据交换。
记者从原告代理人处获悉,原告方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和证据份数提交了证据。被告代理人则没
有提交相应份数的合适证据。在原告代理人要求提交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代理人提交了一套证据。应
当给法庭提交的证据则在法庭的宽限时间下,做了书面说明之后将在11月3日另外提交。
另外被告通过代理人提交了一份要求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合议庭将在研究后予以答复。由于赵
玉忠提出了延期举证的申请,法庭今天没有确定具体的开庭时间。
本网现公布原告方的证据目录:
1,2007年6月10日发表在新语丝网的赵玉忠《对"直言了"诽谤的回应--兼论网络批评规范》一文。
(第1--6页)
2,(2007)西证民字第2301号公证书--对赵玉忠在其博客发表此文的内容公证
(第7-25页)
3,通过Baidu百度搜索 《对直言了"诽谤的回应--兼论网络批评规范》
(第26-28页)
4,通过Google谷歌搜索出的赵玉忠《对"直言了"诽谤的回应--兼论网络批评规范》
(第29-31页)
5,署名赵玉忠在网络上发表的赵玉忠《对"直言了"诽谤的回应--兼论网络批评规范》一文
(第32-46页)
6,原告在部分媒体维权的文章五份。
(47-57页)
7,原告在媒体维权的票据五十万元。(经济损失)
(第58-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