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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n]变态方舟子的小胜敲响了蛆虫赵的丧钟(07.12.17)
2007-12-17 09:01:13
    
      变态方舟子的小胜敲响了蛆虫赵的丧钟
                                   Luuxun
    为方舟子武汉败诉乞求和煽动国际反华势力声援的第555条蛆虫赵,近来被在下 Luuxun
骂得四面楚歌五内俱焚,被西译告得六神无主七窍生烟,好不容易投靠了一个曾经八面威风的方舟
子,却又中了西译人的十面埋伏,落得个屡屡败诉,惶惶如丧家之犬!
    方舟子日前在北京侥幸小胜了一场,法官竟“开明”得“根据网络资料骂人无须查证均不算侵
”,法官保护了方舟子却遗弃了虫赵,盖因想出名想得发疯甘愿当方舟子炮灰的虫赵,竟然
昏了头地在北京海淀法院状告在下Luuxun根据网络资料“骂人”侵权,并将本人所谓张冠李戴到丁
院长头上!
    在下 Luuxun出于对蛆虫赵勾结国际反华势力策划暴力抗法之义愤,根据网络上署名“
”提供的“涉嫌强奸女生”信息并“注意”到蛆虫赵身处文艺界电影学院的环境,以及根
赵蛆虫自己发誓并“注意”到“就是儿子叫尿憋崩了,也不到武汉找肖传国教授看病”的合理判
断,确乎骂其为“第555条蛆虫、尿崩和强奸女生”,但根据方舟子小胜判决显然又不构成侵权,
至于赵蛆虫在北京把在下“不构成侵权”的鞭挞张冠李戴到丁院长头上,也只能是癞蛤蟆想吃天鹅
肉了!
    蛆虫赵哭诉“网上漫骂丁院长的《赵玉忠博客》是有人冒名注册”并提供“《博客》无须出
具证明皆可随意注册”的证据,但却胡搅蛮缠网络上的《丁祖诒博客》和《Luuxun的博客》就一定
是丁祖诒注册和管理的”,真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其实蛆虫赵比谁都清楚,无端将在下Luuxun所为强加到丁院长身上,并公开在《新语丝》上
发布,就已经构成了侵权!
    逐臭北京高院某法官那只苍蝇,只能是垂死挣扎!
    变态方舟子“引用网络资料骂人不构成侵权”的小胜,敲响的只能是蛆虫赵的丧钟!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彰显理'性的正义判决
  ——兼论网络检索'资料的证据效力

  

  (略)
北京高院就作为消息来源的网络检索资料的证据 效力所创立的“北京规则”,是值得充分肯定与全面推广的。
   (略)

  二、彰显'理性的“北京'规则”

  “北京规则”可以概括为四点:第一,通过网络检索资料已经成为当前公众
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公众根据作为消息来源的网络检索资料发表评论,并无向
相关网站以及被批评者进行'核实的义务。第二,批评者虽享有依据网络资料行使
评论自由的权利,但是须对评论所依网络资料来源的正当性和内容的可行性尽到
注意的义务,以排除正常人的合理怀疑。第三,批评者应当意识到网络资料可能
存在有不完整性和不准确性的缺陷,因此依据甄别后的网络资料发表评论时应当
谦抑、有度,不应超出其依据的网络资料可合理推知的范围。第四,批评者对所
依据的网络资料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其评论有所失当,只要其主观上不
存在恶意,亦不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略)人们虽然
依法享有依据网络资料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必须对评论所依网络资料来源
的正当性和内容的可行性尽到注意义务,以排除正常人的合理怀疑。

  例如,有人于6月15日、7月9日两次冒充笔者在《搜狐博客》网站开设了
“赵玉忠的博客”网页。经与搜狐公司内容部搏客组交涉,指出该网页上载的是
过去公开的“个人简历”,与笔者任职单位网站今年3月和5月发布的“个人简历”
存在多处差异,由此证明有人暗中捣鬼,恶意注册冒名搏客。再如,有人于6月
16日冒充笔者在《天涯社区》网站开设了“赵玉忠的博客”网页,直到10月23日
网友告知笔者才看到这个博客。该博客网页上载了本人在《新语丝》网站发表的
涉及肖、丁二人的5篇文章,并在“栏目分类”编辑了“昏教授显形”和“丁骗
子落马”两个标志性词汇。
(略)笔者怎么可能荒唐地编辑“昏教授显形”和“丁骗子落马”之类具有诽
谤、侮辱性质的、容易引发名誉权益纷争的“栏目分类”词汇呢?!按照“北京
规则”,上述三个“赵玉忠的博客”网页资料的真实性,是无法“排除正常人的
合理怀疑”的。所以,人们应当意识到网络资料可能存在有不完整性和不准确性
的缺陷,因此依据甄别后的网络资料发表评论时应当谦抑、有度,不应超出其所
依据的网络资料可合理推知的范围。
  
(XYS20071216)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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