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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关于郑州市地税局强行征收民办院校营业税引发事端的情况反映
2006-08-09 14:53:25
  
为有牺牲多壮志,敢叫日月换新天
 
LUUXUN
 
补序于2006.05.07
 
   这是2000年的六年前,西译院长丁诅诒时任全国民办高教委代主任时的一篇亲笔撰写的檄文,唇亡齿寒的丁院长以精湛的法理、慎密的逻辑,犀利的文风、满腔的义愤,向国家地税总局歧视中国民办教育强行征收兄弟民办院校营业税的倒行逆施,投出了“税不进校”刺刀见红的匕首,不仅使扼杀兄弟民办院校的河南省郑州市地税部门放下屠刀望而生畏,而且震撼了国家地税总局和教育部,缓解了在全国范围内此起彼伏的税收风云,挽救了初出襁褓方兴未艾的中国民办教育整体的覆灭!
 
   业内民办教育人士对此壮举,无不惊叹丁院长无畏的胆魄,无不敬重丁院长无私的境界,无不感佩丁院长作为中国民办教育领军人物的不屈之魂!
 
   时至今日,“民办教育享有公办院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成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重要条文,诚如中国革命的胜利一样,这一纸条文也是以丁院长为首的一批民办教育的创业者,以他们的血肉之躯奋争而来,她同样沾满了血迹,她同样展现了新生事物生命的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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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市地税部门强行纳税查封我民办院校的
 
紧急反映
 
 
 日前,我委陆续收到郑州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等民办院校被当地地税局按企业强行征收营业税并被查封帐号引发停课事端的紧急报告,这一情况引起我委所属1000余所民办高等院校的强烈义愤。

   造成教育部门和税务部门双方冲突的根本原因,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民办院校是否属于免征范畴的解释和界定分歧,而国家税务总局对“江西赣北培训学校不属于免征营业税范畴”(国税函[1998]749号)的个案复函,更成为当前类似事件的导火线,为维护当前民办院校百万学子的稳定,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特将紧急情况反映如下:

    一、 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高等院校均是由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公益性教育机构,绝非企业,即使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也仅对“文化体育类”教育劳务开征营业税税目,并未涉及“教育类”,“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免征营业税”的界定,按教育部解释理应包括国家不承认学员学历的“其它教育机构”。

    二、 郑州市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西赣北培训学校不属于免征营业税范畴”的国税函[1998]749号复函,是一份断章取义、越权解释的个案复函,不具有涵盖性。其一,该复函并未界定江西赣北培训学校自身的性质,如是否是营利性私人学校、是否是文化类美发美容的非学历培训等;其二,该复函并未引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全文,有意回避并删除了国家教育部界定为国家不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其它教育机构”也应属于免征营业税范畴的有争议部分;其三,未经全国人大批准,擅自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作为征免营业税的唯一界定篡改为“是否具有学历证书颁发资格”的附加解释。如果按此附加解释,就势必将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全国电大各分校和分部和各级党校皆纳入应税范畴。其四,复函中对社会力量办学冠之以“教育劳务”,从而引伸出劳务即应纳税的概念,业已随着我国实施9年义务制教育发生了质的变化,高中及高中以上学段全部改为收费制,其从事的全部是教育劳务。势必引发征收普通高校教育劳务营业税的深层次法律概念。

    三、 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办学条例明确界定:“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国际上,凡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无不享受国家的免税待遇和国家财政补贴,在我国,由李鹏总理基金拨款2000万元、国家财政部拨款800万元及教育部拨款80万元给北京中华社会大学已传为我国民办教育的佳话,近期,北京市政府分别奖励三所民办院校共300万元奖金,全国十多个省、市纷纷以政府文件形式出台对民办院校的优惠扶持政策,如无偿划拨土地、新建校舍免除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等,皆体现了我国的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公益事业,理应得到全社会和各部门的支持。迄今,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的多次强烈呼吁下,全国各省、市强行征收民办高校营业税尚无一例得以实施,国家教育部为此多次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协调,首都北京尚未将营业税染指民办高校,河南省郑州市在全国率先强行征收民办院校营业税并查封了民办院校帐户实在令人震惊!

    四、 国家教育部和国家财政部明文规定,社会力量办学享受了国家的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在停办时其产权归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即为国家所有,任何办学者个人和集体皆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教育机构的资产。时下,税务部门为完成任务无端将民办高校当成企业,除收取营业税外接踵而来的是企业所得税,势必引发“按章纳税产权归己”民办高校基本属性的变化,并将导致民办高校脱离教育部门,办理工商执照隶属于工商税务管理。

    五、 国家再穷不要穷了教育,财政再紧不要把手伸向学生,落榜生无缘上公办大学,栖身于民办院校却落得个“求学纳税”是不公正的,是与古今中外的惯例相悖的。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温饱尚难维持,民办高校学生的教学条件和生活条件尚难得以保障,历史上对外资企业尚能实施起步阶段“免三减二”的宽厚税收政策,对公益性民族教育事业何相煎太急?“营业税暂行条例”在诸多方面与宪法、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教育发展纲要和高等教育法大相径庭,按照“立法法”的精神,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我委代表全国1000多所民办高校的百万学子,强烈呼吁各级领导部门立即制止这一行为,确保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确保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


                                           中国成教协会(全国)民办高教委
                                             代主任 丁祖诒
                                             2000年5月8日


抄报: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教育部
抄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委,全国各民办高校
 

编辑:   来源:中国新闻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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